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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舍被指定為拘留和羈留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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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項修訂命令和一套修訂規則,今日(五月四日)在憲報刊登,公布將一些院舍指定為拘留或羈留的地方或收容所。
《2001年拘留地方(少年犯)指定(綜合)(修訂)令》旨在根據《少年犯條例》,指定馬頭圍女童院為拘留地方。
根據《少年犯條例》,拘留地方是暫時羈留須還押等候警方調查或等候出庭,或已由法庭定罪判處須監禁的少年和十六歲或以下的兒童。
《2001年羈留院(修訂)規則》旨在使《羈留院規則》適用於馬頭圍女童院的羈留部。為了符合效益,政府有需要建議將海棠路兒童院的女童羈留部遷往馬頭圍女童院。
另一項修訂令──《2001年保護兒童及少年(收容所)(修訂)令》,旨在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宣布永隆銀行金禧庇護工場及宿舍為收容所。
這項修訂容許現時收容有殘疾男女童的馬頭圍女童院的弱能部,遷往永隆銀行金禧庇護工場及宿舍。
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收容所負責向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十四歲以下)和少年(十四至十八歲以下)提供暫時照顧。他們主要是曾經受到襲擊、虐待或性侵犯,又或健康、成長或福利曾經受到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