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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回覆您的問題
一、如果您要投訴,請先記下投訴對象的員警姓名、編號,可直接向其上級機關或者該機關的申訴專線投訴。而投訴的文件應以雙掛號寄送較妥(有回執可證明單位確有收到),副本則可寄送市政府公共關係室或者秘書室,若在一個月內均無任何回應,可追蹤後續處理情形。
二、您所稱阻攔開單的員警應屬交通大隊的員警,換言之,該員警所管理之事件,應屬交通違規事宜。而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交通法規,員警的裁量權在於如何讓交通順暢,而並未提升到可任意的來攔阻違規民眾逃逸,是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才有明文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所以縱使您是要逃逸,員警的正確作法應係適度的攔阻,而非強行攔阻,若還是任由逃逸的話,直記下車號,逕行開單舉發,可罰到6,000元。
三、承前,有網友提及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的行政裁量權,然而行政裁量權的比例原則,首須考慮行政目的。也就是說交通員警為了維護交通秩序的目的,對於違規人之舉發是可以的,但是對於違規人行動自由的限制,則未必就符合維護交通秩序的目的了。簡單來說,既然您都已經停下來了,並且員警也要您配合,換句話說已經看清楚您的車牌號碼了,縱使您在此時逃逸,員警仍然可以逕行開單舉發兩個行為(在不得停車處停車、以及不聽制止停車而逃逸),而非以強制之手段拉住機車,因為這樣不僅容易造成民眾受傷,更有可能讓員警自己受傷。(有些員警就是這樣受傷後,又再多扣民眾一條妨害公務罪,其實這是有問題的!)
四、違法程度的認定當然是不分男女區別,然而對於執法之手段,則當然要考量男女有別,所謂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然而就個案來說,員警對於猜測您可能要逃逸的行為,適度的攔阻是可以的,但是若於當時情況較為緊急,再苛責員警考量您是女性而應該用小力一點的拉扯,恐怕是太嚴厲的。正確來說,員警應該不分男女,都不要用這種拉扯可能會造成民眾或自己受傷的行為才是。
五、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明文:「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所以若您對於受傷的情形耿耿於懷,是確實可依法主張賠償,然而您所需耗費的心力(開庭、寫狀紙、答辯)恐怕會比所得到的賠償還要多很多,建議您多思考一下自己錯在先,就當作學到一次乖,以後多點守法精神,不用再讓員警有不慎傷害您的機會吧!
參考: 自己(法律人)
妳好,
妳說的地點我知道,以前住那裡,在台北市松山車站附近。
警察可能看妳想落跑吧,不過妳還是有配合。
(以後還到警察最好不要跑掉,不然...他們搞不好可以開槍的)
我記得平交道有裝閉路電視,看能不能調錄影帶,但是動作要快,因錄影資料有保存期限的問題。
妳指甲受傷有沒有拍照存證?
有的話最好,因員警是在執行公務,因執行公務致妳受傷,妳應可要求國家賠償。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也不能造成人民受傷,而且妳說妳的人跟車都差一點摔出去,如果錄影資料也能證明妳的情形,員警可能有執勤過當之嫌喔...
雖然說公務員執勤不能分性別,不過,謹慎的公務員在執勤過程中會考慮這個問題,不然光被投訴性騷擾就很夠受了!(女生也會對男生性騷擾吧)
不建議妳寫信向市長信箱投訴,因為那等於是公文,公家機關(上級單位)收到之後,會把公文分給權責單位,妳投訴警察,那就會把公文分到被投訴的分局或派出所,由他們承辦人(及被投訴者,他必需寫一份報告給承辦人,才能回覆給妳)處理,妳想,妳若被投訴,妳會承認自己有錯嗎?連總統府裡員工涉性騷擾都會被壓下來了...所以妳投訴到市長信箱,只會把妳氣死,尤其這類的投訴~~~而且那些信件全是專人處理,3年前我也替同學打過投訴信,結果也是我同學的錯!!而且妳在寄信後6天(不含例假)就會回信。
說真的,我不確定員警會不會替被處分人牽車,若要投訴,給妳一個建議,也是我們會用的方式:
1.現在台北市是國民黨執政,請向民進黨市議員(立委也可)投訴;同樣的,民進黨執政,請向國民黨籍民代投訴。
2.向水果日報或一週刊投訴。(比較不建議,因記者會跟妳約,要訪談,他們也怕被耍)
再不然,同時向民代及媒體投訴,誰也不能遮掩。
另,我剛剛上網《全國法規資料庫》查『國家賠償法』,妳可以引用的條文好像有2條到3條吧,自己去查一下會比較清楚。
希望對妳有幫助。
2007-10-30 12:12:50 補充:
如果一定要投訴,請把處分單(罰單)的號碼,及內容寫出來,開單員警的姓名,單位也不要漏掉。
可不用寫妳的資料。
2007-10-30 12:16:10 補充:
對不起,再補充,員警要求妳拿出證件,妳可以慢條斯理,以不要緊張為原則,國外曾有人因為動作太快,員警以為他要拿槍,結果警察先發制人(開槍),致民眾死亡,而警察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