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的民族資料

2007-10-29 2:1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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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9 2:2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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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漢族人口佔總人口的90%以上,包括藏族在內的其他55個民族人口較少,習慣上被稱為少數民族。

為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和自治權利,中國政府根據中國少數民族分布以大雜居、小聚居為主等實際情況,把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作為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和實行人民民主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由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內部事務的自治權。

西藏自治區是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五個省級自治地方之一,是一個以藏族為主體的民族自治地方。在西藏自治區,除藏族外,還有漢、回、門巴、珞巴、納西、怒、獨龍等十幾個民族同胞世代居住,並建立有門巴、珞巴、納西等民族鄉。

1965年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來,西藏人民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下,以主人翁的姿態積極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充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利,投身西藏的現代化建設,實現了西藏社會的跨越式發展,深刻地改變了西藏的貧窮落後面貌,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物質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水平。

回顧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近40年的光輝歷程,全面展示西藏人民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下行使當家作主權利、創造美好生活的生動實踐,不僅有助于總結經驗、開創西藏民族區域自治的新局面,而且有助于澄清是非、增進國際社會對中國民族政策和西藏真實情況的了解。

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建立和發展

西藏位于青藏高原,是中國的邊疆少數民族聚居地區之一。中國歷代中央政府根據當時的交通通訊條件和西藏等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對這些地區採取了與內地有所不同的管理方式。自公元13世紀西藏成為中國領土一部分以來,中國的元、明、清、民國等歷代中央政府在規定西藏地方行政機構、決定和直接處理西藏重大事務的前提下,基本保持當地原有的社會組織形式和統治機構,廣泛任用當地僧俗上層管理地方事務,給予西藏地方政府和官員較大的自主權。這在歷史上對于維護國家統一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歷代封建專制統治者實行的民族政策滲透著民族歧視和壓迫,對西藏採取保持當地原有社會制度和維護當地統治階級的權力來進行管理,沒有也不可能解決民族平等和人民當家作主問題。

直到20世紀上半葉,西藏仍然處于比歐洲中世紀還要黑暗、落後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社會。佔人口不到5%的僧俗農奴主控制著佔人口95%以上的農奴和奴隸的人身自由和絕大多數生產資料,通過等級森嚴的《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和斷手、剁足、剜目、割耳、抽筋、割舌、投水、推崖等極為野蠻的刑罰,對農奴和奴隸進行殘酷的經濟剝削、政治壓迫和精神控制,廣大農奴和奴隸連生存權都得不到保障,根本沒有政治權利可言。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西藏與全國其他地方一樣,遭到帝國主義列強的侵略。帝國主義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攫取種種特權,對西藏進行殖民控制和剝削,同時在西藏少數上層統治者中極力培植分裂勢力,陰謀將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因此,擺脫帝國主義和封建農奴制的枷鎖,歷史地成為維護國家統一和實現西藏發展的首要任務。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結束了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黑暗歷史,實現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人民民主,為西藏人民在祖國大家庭中掌握自己的命運帶來了希望。1949年通過的具有臨時憲法地位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團結互助,禁止民族間的歧視、壓迫和分裂各民族團結的行為;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1954年頒布實施的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正式將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原則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納入國家根本大法。中央人民政府從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通過實現西藏和平解放、推動民主改革、建立自治區、進行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等重大戰略決策措施,深刻地改變了西藏的命運,實現和發展了西藏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和平解放為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基礎。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簽訂《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西藏實現和平解放。和平解放使西藏擺脫了帝國主義勢力的侵略及其政治、經濟羈絆,維護了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實現了藏族與全國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以及西藏內部的團結,為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基礎。

“十七條協議”規定:“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根據“十七條協議”的規定,1954年11月,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籌備小組成立,著手籌建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1955年3月,國務院召開專門會議,研究通過了《國務院關于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決定》,明確規定: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是負責籌備西藏自治區帶政權性質的機關,受國務院領導;其主要任務是依照憲法規定及“十七條協議”和西藏的具體情況,籌備在西藏實施區域自治。1956年4月,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在拉薩成立,第十四世達賴擔任籌委會主任委員,第十世班禪擔任第一副主任委員,阿沛·阿旺晉美任秘書長。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成立,使西藏有了一個帶政權性質的協商辦事機構,有力地推動了西藏民族區域自治的實現。

━━民主改革為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掃清了道路。西藏和平解放時,考慮到西藏的實際情況,“十七條協議”在肯定對西藏社會制度進行改革的必要性的同時,規定:“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時,得採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的方法解決之。”但是,西藏上層統治集團中的一些人面對人民日益高漲的民主改革的要求,為維護封建農奴制度“永遠不變”,在帝國主義勢力的支持下,于1959年3月10日發動全面武裝叛亂,圖謀把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同年3月28日,國務院宣布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區籌委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第十世班禪代理主任委員。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區籌委會領導西藏人民,迅速平息叛亂,並實行民主改革,推翻了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廢除了封建等級制度、人身依附關係和各種野蠻刑罰,百萬農奴和奴隸獲得翻身解放,成為國家和西藏地方的主人,獲得了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和自由,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掃清了社會制度障礙。

━━西藏自治區的建立標志著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全面貫徹實施。民主改革以後,西藏人民與全國各族人民一樣享有了平等的政治權利。1961年,西藏各地開始實行西藏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普選,翻身農奴和奴隸破天荒第一次獲得了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選舉產生了各級政權。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選舉產生了西藏自治區自治機關及其領導人,宣告了西藏自治區的正式成立。阿沛·阿旺晉美當選為自治區人民委員會主席,一大批翻身農奴擔任了自治區各級政權機關的領導職務。西藏自治區的成立標志著西藏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權,開始全面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西藏人民從此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區事務的權利,與全國人民一道走上社會主義的發展道路。

━━改革開放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民族區域自治權利開辟了廣闊的天地。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後,鄧小平明確提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關鍵是使少數民族地區發展起來,在西藏,“關鍵是看怎樣對西藏人民有利,怎樣才能使西藏很快發展起來,在中國四個現代化建設中走進前列”(《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247頁),從而為西藏在新時期更加全面地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確立了指導方針。

1984年,國家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立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對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權利及與中央政府的關係做了係統的規定,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權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從1984年到2001年,中央政府根據西藏自治區的實際,先後召開了四次西藏工作座談會,適時確定了新時期西藏工作的指導思想、主要任務和發展規劃,做出了中央政府關心西藏、全國各地支援西藏的重大決策,制定了一係列加快西藏發展的特殊優惠政策和措施,形成了國家直接投資西藏建設項目、中央政府實行財政補貼、全國進行對口支援的全方位支持西藏現代化建設的格局,有力地推動了西藏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極大地提高了西藏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證了西藏人民平等和自治權利的實現。

2007-10-28 18:28:17 補充:
如果你想知多D就去以下ge網址: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5/23/content_1485502.htm
2007-10-29 2:28 am
西藏(拉丁文轉寫為Bod,在現代拉薩方言的發音為pö),古稱吐蕃,現在一些流亡海外的藏人指吐蕃及西藏均含有貶義,建議改名為「圖博」)是位於東亞的一個區域,位於青藏高原之上。比鄰尼泊爾、不丹及印度等地。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自治區。

西藏的範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西藏自治區(藏文稱Bod rang skyongs ljongs),包括藏南既現時印度管轄的一個邦阿魯納恰爾邦)。藏語文區域和藏民族區域還包括青海大部以及小部份的甘肅、四川、雲南。廣義來說西藏亦包含不丹、錫金與拉達克(Ladakh)。

傳統意義的藏文化圈是由東北部的「安多」(A-mdo)、東南部的「康」(Khams)、中部的「衛」或「前藏」(dBus)和「藏」或「後藏」(gTsang)四部份組成。根據現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劃分,安多被分開並劃入西藏、青海、甘肅及四川的範圍,康區東部被劃入四川、雲南及青海,康區西部及衛、藏、阿里則組成西藏自治區。在民國時期,行政區西藏地方單單指「衛」、「藏」兩部份,這一地區也因此被稱作「西藏」,以區別於東部的安多和康區。民國時期的康區則一度屬於西康省。

藏族是西藏的主體民族,其語言為藏語,和漢語同屬漢藏語系。

西藏自治區的首府是拉薩。

西藏佛教領袖
西藏政教領袖達賴喇嘛傳統上是格魯派傳承領袖,但現在的達賴喇嘛持有四大法脈傳承。
嘉旺噶瑪巴是噶舉派的傳承領袖。
敏林赤欽是現任的寧瑪派代言人。
薩迦赤曾是薩迦派的傳承領袖。

歷史
主條目:西藏歷史

1949年以後
1949年10月1日,北京的廣播電臺宣稱:「中國人民解放軍一定要解放包括西藏、內蒙、海南、臺灣在內的中國領土。」1949年11月2日,當時的西藏政府外交部致函毛澤東,表示希望進行會談。派遣了孜本夏嘎巴、孜江堪窮·土登嘉波二人為代表。兩位代表在香港簽證時,獲得中國政府的通知:即將到任的中國駐印度德里大使將與他們會談。中方代表聲明:「西藏的國防由中國政府負責,承認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在承認上述條件後,代表們為了作出決定可以前往北京。"西藏政府表示無法接受,由此,和談未能進行。

1950年10月7日,由軍官王其美率領的解放軍四萬余人分八路向康區首府昌都發起進攻,很快就打敗了只有八千余人的西藏軍隊。兩天後攻克昌都。俘去多麥總管阿沛·阿旺晉美和其隨行人員,打死四千余西藏軍人。1950年10月7日,西藏政府呈交聯合國秘書長的報告:「西藏人民已清楚無力阻當中國軍隊的前進,西藏人已應允與中國政府進行和談。雖然長久熱愛和平的西藏人民欲要戰勝熟練於戰爭的中國軍隊的希望並不大,但是,我們相信在世界的任何地方,只要發生侵略行為,聯合國是必定會幫助予以抗擊的。"

在打敗西藏東部和北部的少數西藏軍隊後,人民解放軍約幾萬人向西藏中部地區推進。因為沒有得到強有力的國際支援,達賴喇嘛和西藏政府代表團不得不前往北京與中國共產黨進行和談。1951年4月,以阿沛·阿旺晉美為首的五人代表團前往北京。1951年5月23日,代表在沒有能夠向西藏政府彙報的情況下,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一共十七條。在尊重西藏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前提下讓解放軍進駐西藏,保衛西南邊境。1951年5月27日,由北京電臺向外播送。至此,達賴喇嘛和西藏政府才第一次了解到這一情況。

1951年9月9日,三千余中國軍隊進入拉薩。另外,從西藏東部和新疆等地有兩萬余中國軍隊進入西藏,並佔領了日土、噶爾等重要地區,隨後又佔據江孜、日喀則等。於是,拉薩在內的西藏全部主要城市都有解放軍駐守。並在西藏東部和西部的整個地區集中大量的軍隊等,正式對西藏進行了軍事管治。

1958年,中央政府在四川,青海等地藏區推行人民公社制度,進行「大躍進」,結果遭到當地藏人的強烈抵制,並由此在這些地區引發激烈衝突,至1959年武裝衝突擴展到拉薩,在毛澤東的指示下,解放軍在西藏衝突者大量聚集到拉薩之後進行了鎮壓,並取消了西藏地方政教合一政府,農奴制在全部西藏地區被廢除。中央政府稱之為「武裝叛亂」,位於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稱之為「西藏人民抗暴起義」。在國際上,這一事件則常被認為是對西藏的武裝入侵。以達賴喇嘛為首的西藏政府及一些藏人逃往印度並在那裡成立了西藏流亡政府,提出西藏獨立要求,並在國際上得到一定的支持。1959年6月20日,達賴喇嘛宣佈不承認「十七條協議」。並聲明「十七條協議」是西藏政府和西藏人民在武力下逼迫簽訂的。

1976年毛澤東去世,文革結束後,極左政策被放棄。中共總書記胡耀邦在視察拉薩所謂的反帝公社的居民的住房後,表示要加大中央援助西藏的專門撥款的力度。中央政府對包括西藏在內的西部地區加大了扶植力度,撥款修復了許多重要寺廟,修建了拉薩機場、川藏公路南線、川藏公路北線、青藏公路以及滇藏公路等四條入藏公路和青藏鐵路,隨著交通情況的改善,西藏的旅遊業逐漸發展,西藏人民的生活水準大幅提高。

至今,很多當地藏人,包括流亡的達賴喇嘛近年來的態度已轉向緩和,其政治訴求也從完全獨立向自治轉變。比如達賴喇嘛2005年在接受《南華早報》的採訪曾公開承認:「西藏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參考資料:
維基百科


收錄日期: 2021-04-13 14:14:4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028000051KK0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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