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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是一定犯法的,不過通常是很難入罪,除非是當場斷正,或者有醫務人員即時抽取鼻內黏物或其他處理方法;管有就易入罪。
根據香港法例
第 134 章 - 危險藥物條例
第 8 條 - 管有危險藥物非作販運用途及危險藥物的服用 - 30/06/1997
(1) 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或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本條例而發出的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a) 管有危險藥物;或(b) 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任何規定,即屬犯罪,可處以下罰則─(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並在符合第54A條的規定下,可處監禁7年;或(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並在符合第54A條的規定下,可處監禁3年。 (由1979年第67號第2條修訂;由1992年第52號第4條修訂)
故此,緊記,不要以身試法。否則,身心都會受到傷害,還有家人的失望及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