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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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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或稱憲制性文件,是一個國家、地區[1]、自治地區[2]、聯邦制國家的州[3],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4]的根本大法。
目錄
[隱藏]
* 1 名稱
* 2 概念
* 3 備註
* 4 相關連結
[編輯] 名稱
憲法在拉丁文里寫做Constituio,為組織或結構的意思。
中文的「憲法」一詞很早就出現於春秋時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左丘明編撰的國語˙晉語九:「賞善罰姦,國之憲法也」。
屬於憲法或憲制性文件的法律,不一定在正式名稱中有「憲法」的字樣。除了「憲法」的稱呼外,還有「基本法」等其他稱呼,例如《德國聯邦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台灣日治時期有效的憲制性文件《六三法》,正式名稱是「應於臺灣法令施行相關之法律」。
[編輯] 概念
憲法最基本的要求是,它在既定範圍內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比其他所有法律都優先。
憲法可以是明文設立的,也可以沒有明文規定,隨著歷史的發展,逐步建立起來。例如《英國憲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Kingdom),便不是一部單一的法律,而是由包括《大憲章》、《英國權利法案》、大量《國會法案》(Act of Parliament)和相關法律,再加上很多習慣、判例累積組成。
設有憲法,不一定是國家的專利。只要一個規定在某一領域有超然的法律地位,就可以說是憲法。例子有香港的小憲法[5]《基本法》、歐洲聯盟的《歐盟憲法》等。
因為不是國家才有憲法,所以某個地方的憲法,可以作為一個概念存在,指某地在不同時期的最高法律或者具同等效力的規定,在不同時期由不同的法律體現,有不同的正式名稱。例如台灣憲法,就不是一部正式名稱為「台灣憲法」的法律,而是「適用於台灣這地區的憲制性文件」的通稱[6]。某地或範圍設有憲法或憲制性文件,不等於該處是一個獨立的國家。
其中一個現代概念是,憲法是公民與國家的契約,它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有最高的地位,因此也有人說它是國家的根本法,擁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的事項主要有國家政治架構,政府組成與職能,權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權利等。有些國家的憲法還規定了公民的義務,但大多憲法學者認為,憲法規定公民的義務,不僅沒有必要,而且難以實行。[7]
有人認為,憲法最為重要的意義在於它是一部權利宣言書。《美國憲法》是這一表述的最好的注解。但對權利的列舉式規範並非憲法的絕對要件,美國憲法在訂立之初並無權利條款,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法也未明列權利條款,但這都無損於它們是有效憲法規範的事實。
[編輯] 備註
1. ↑ 「地區」一詞沒有政治含義,也沒有包含或否定「國家」的意思,然而一個地區仍然可以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有等同憲法的至高效力。
2. ↑ 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的自治地區,例子有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的一份憲制性文件,但理論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是香港憲制性文件之一,同樣有效。
3. ↑ 中國主張聯省自治者,曾制訂省憲;美國、德國等聯邦制國家的州亦有州憲。
4. ↑ 例如歐洲聯盟的《歐盟憲法》。
5. ↑ 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稱為香港的小憲法,在香港的政治、新聞、生活都很常見,例如香港《大公報》所言「……基本法是人大常委會賦予本港的小憲法……」、前香港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的演辭所說「……我們現在擁有一部成文小憲法 — 《基本法》……」等。
6. ↑ 體現「台灣憲法」這概念的法律,在台灣日治時期有《六三法》等規定,現代則有《中華民國憲法》。詳見台灣憲法條目。
7. ↑ 張千帆。《憲法學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