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這位同學:
集合式住宅管理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的~
摘要回答如下:
依據第18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第二款:區分所有權人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第21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22條:住戶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第23條: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這條載入~將可要求依法辦事;否則吃罰單)↓
第36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