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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覧後得悉主要起因,有職員向一位綜援受助人解釋,其女兒下月便滿15歲〔依現例應該是滿12歳〕,受助人須填報「自力更生支援計劃」,但受助人一聞要找工作或做義工,反應極大,拒絕填表並自行離去。其後,詎料返回居住單位後,情緒仍未平復,在家中亂擲物件泄憤,家中丈夫得悉事件始末,曾規勸未為所動,其後衝進廚房執起菜刀,再反鎖自己於房內,聲言要自殺。
在攘擾期間,因聲浪過大,保安員接獲居民反映,連忙走往上址了解情況,由於天水圍近期又發生倫常悲劇,保安員擔心再鬧出人命,忙不迭報警求助,消防員及救護員首先到達,屋中男事主透露事件後,消防員大為緊張,極力苦勸,未幾警員到場協助規勸,最後,渉事受助人自行開門並將刀放下,救護員雖見其情緒平復,為安全計仍送院接受觀察,其丈夫則陪同送院,一場家庭風暴算是暫時結束。
自力更生支援計劃
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是綜援計劃下的一項計劃,為健全失業人士及低收入而沒有全
職工作的人士(下統稱申請人)提供現金援助的同時,鼓勵及協助他們尋找有薪
的全職工作,達致自力更生。
申請人有申請綜援的權利。除了要符合居港年期的要求及通過經濟審查外,申請
人必須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才符合領取綜援的資格。
自力更生支援計劃的內容
推行自力更生支援計劃的目的是為協助申請人改善受僱能力及增加受聘機會;計
劃的內容包括三個主要部分:
(一) 積極就業援助
(二) 社區工作
(三) 豁免計算入息
相關的承諾
申請人如同意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即表示他願意証明自己在領取綜援金的同
時,盡全力參與由社會福利署 (社署) 協助他尋找有薪的全職工作而安排的所有
活動。申請人必須簽署一份求職人士承諾書,以表示清楚明白他必須履行所有自
力更生支援計劃所要求履行的責任。
因未能履行求職人士承諾書內所列明的責任而引致的後果
若申請人拒絕簽署求職人士承諾書或未能履行該承諾書內所列明的任何責任,他
將不符合資格領取綜援金。社會福利署署長有權:
停止處理他的綜援個案申請;
終止向他及他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發放已批核的綜援金;與及
要求他償還任何因他未能履行該項承諾而引致多領的綜援金。
積極就業援助
在積極就業援助計劃下,社署職員會為個別申請人提供切合個人需要的就業服
務。計劃的目的是幫助申請人提升能力以克服就業障礙,增強受僱能力,並覓得
有薪工作。申請人可以透過這個計劃取得一系列的服務,包括:
利用在每一個社會保障辦事處設置的「空缺」搜尋終端機取得最新的就業市
場資訊;
由社署職員協助他訂立尋找工作的計劃並且定期檢討計劃;
在有職位空缺時,為他安排工作配對;
安排他參加由社署資助的機構所舉辦的就業援助計劃;與及
提供成功就業後的支援服務,從而幫助他持續工作
社區工作
如獲安排,申請人亦必須參加每星期不超過3 天或24 小時的社區工作,目的是
協助他們:
培養工作習慣;
改善受僱能力;
擴闊社交圈子;
加強自尊自信;
為就業做好準備;與及
在積極找尋工作的同時,對社會作出貢獻。
豁免計算入息
綜援計劃設有豁免計算入息的規定,目的是鼓勵綜援受助人就業和繼續工作。豁
免計算入息的規定如下:
受助人每月從工作所得的入息,部分可獲豁免計算至指定限額;
受助人從新工作所賺取的首月入息,可獲全數豁免計算
(受助人必須在過去兩年內未獲此項豁免)。
註:豁免計算入息的規定只適用於領取綜援不少於三個月的個案的受助人。
工作第一的理念
社署會為那些在經濟上無法自給的人士提供安全網。申請人必須明白綜援金的發
放是為他解決經濟困難的暫時措施。他有責任透過提供的各項援助,積極工作,
自食其力,以應付自己及家人生活所需,從而減輕他和他的家人在公共福利方面
的依靠。
上訴程序
如申請人不同意社署所作的決定,可以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
訴申請須於社署發出該有關通知書的日期起計四星期內提出。如需查詢上訴程
序,可聯絡各社會保障辦事處。
據本人知識所知,一般三人綜援受助人毎月標準金額共約港幣4,400元。不
包括實報實銷的租金、醫療轄免及子女教育津貼等。如果,受助人滿足現有
援助,理應履行遊戲規則,嘗試找找工作,〔找工作更可申請交津〕〔丈夫
年屆60歳是無需找工作或被派到社區服務。其實,照顧子女借口,夫婦其一
可辦得到。甚至倆者其一申報找工作匀可,社署是會接受的。〕或毎星期祇
做三幾個鐘;或參加免費増値課程,還有津貼收。何樂而不為?
基於以上優厚條件配套要求下,渉事者還不知如何珍惜自愛,倒不如真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