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檢察官是一種法律工作者。無論在歐陸法系或英美法系,檢察官均是進行刑事訴追的主導者,在一些法制中,檢察官也是公眾利益、國家利益的代表人。應注意者,在中文字的使用上,常有人誤植為檢「查」官,此可能導因於一般民眾對於檢察官工作的陌生與誤解。
在香港,檢控(公訴)工作由律政司派出的政府律師負責,亦稱為檢控官或主控官(這名詞只在法庭上和訴訟中使用,不是職位名稱,職位名稱一般為政府律師)。他們並不會負責案件的偵查工作,這些工作由警察或其他執法部門,例如廉政公署負責;而是否檢控的最後決定權在律政司司長,而非檢控官個人。
目的
據刑事訴訟法學者林鈺雄的研究,創設檢察官的主要目的包括:
為了廢除糾問訴訟,改採控訴新制,賦予檢察官主導偵查程序及起訴的權力,而將糾問法官的權力加以削弱成為單純的審判官,以期透過訴訟上的分權,達到刑事審判程序的客觀與正確。
檢察官是受過嚴格的法律訓練、且受法律拘束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動的合法性,以避免法治國家成為警察國家的可能性。
檢察官是法律的守護人,除了訴追犯罪外,也同時保障人民權益;因此表現在檢察官的義務上是對被告有利、不利之事證應一併注意,檢察官可以為被告之利益或不利益進行上訴。德國刑事訴訟法學者Eb. Schmidt曾說:檢察官乃國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傳聲筒。即為檢察官所設立的目的。
任務
在不同法制之下,檢察官之任務也隨之不同,但其任務不外下列數種:
實施偵查。檢察官通常是偵查程序的主導者,在經過偵查後檢察官可以依法決定是否起訴 、緩起訴(並非每個法制均有此制度)或是不起訴。因此檢察官具有篩漏功能,是案件進入刑事審判程序的守門人。而由於偵查係居於刑事審判程序之源頭,因此偵查之結果將影響審判之正確性,檢察官對此也有重大責任。
提起公訴。由於刑事訴訟多採取無訴即無裁判之控訴原則,因此倘無檢察官提起公訴則案件即無法開展,而有罪判決必然來自檢察官之起訴,經過兩層門檻更可確保判決的正確性與慎重。
實行公訴。檢察官須在審判期日上到庭論告,並須提出訴狀及證據,透過辯論,促使法官相信被告確有足夠的犯罪嫌疑。在調查證據時,檢察官亦負有輔助法院發現真實的協力證明義務。
協助、擔當自訴。檢察官之任務除了提起公訴及實行公訴外,在採行公訴、自訴雙軌制的法制之下,檢察官在自訴案件中亦可出庭陳述意見,或在自訴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又無人承受自訴時,可以擔當自訴人之地位。
提起救濟。由於檢察官是控訴制度下的當事人之一,因此可以對於裁判提出救濟,對於違法或不當裁判可以抗告或上訴,對於已確定之裁判則可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
指揮執行。檢察官通常也是指揮刑事裁判執行的機關。
結論, 香港是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