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無帶生份証出街..會點嫁?!

2007-10-25 9:19 pm
14歲無帶生份証出街..會點嫁?!
前幾日我6:00pm起街度有察人叫我比生份証佢睇...我話無帶..跟著佢就問我地址,電話之類..跟著個呀sir同我講話佢依家會告我唔帶身份証出街,跟著佢走時又叫我下次記得帶出街,如果唔係真係告你! 我想問佢姐係會唔會告我嫁?如果真係告會點?!

回答 (6)

2007-10-26 3:05 am
根據入境條例17C段 身分證明文件的攜帶及出示
(1) 任何人如─
(a) 年滿15歲;及
(b) (i) 是身分證持有人或是根據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須申請予以登記的人;或
(ii) 是越南難民證持有人,
即須時刻隨身攜帶其身分證明文件。
(2) 第(1)款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在下述人員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a) 任何警務人員;
(b) 任何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或
(c) 總督藉憲報刊登的命令而為此目的授權的任何人或任何界別的人,
惟上述人員須穿制服,或在被要求下出示獲正式發給的證明文件,以證明他是警務人員、入境事務主任、入境事務助理員或是根據(c)段獲授權的人。
(3) 任何人如未能按第(2)款的規定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2級罰款︰ (由1996年第25號法律公告修訂)
但在就本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被控人如能夠就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一事提出合理辯解,即可作為免責辯護。
(4) 就未能按第(2)款的規定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而言,倘在指控罪行發生當日,被控人未攜有身分證明文件,是由於他所持有的一切身分證明文件,包括第17B(1)(b)(ii)條所指明的文件,均已遺失或毀掉,而─
(a) 他已將遺失或毀掉一事向警署的警務人員報告,或如所遺失或毀掉的文件為身分證,他已向登記主任報告;或 (由1987年第31號第15條修訂;由2000年第32號第47條修訂)
(b) 他未有機會報告上述遺失或毀掉,
即可以之作為第(3)款所指的合理辯解。
(5) 凡總督為施行第(2)(c)款而授權任何人或任何界
別的人,總督均可將他們的權限規限於作出授權的命令所指明的地區、地方或場合,或以該命令所指明的其他方式規限他們的權限。
(6) 本條並不影響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第11(1)條所訂立的命令(有關強制攜帶身分證)的實施。
當以警察是有權行駛入境條例查問及証實你身份!
2007-10-25 10:40 pm
未夠15歲,係唔需耍帶身份証出街的,
應該唔會係犯法既,
如果驚就影定個copy帶出街,應該冇事既!!
2007-10-25 9:50 pm
如果未夠16歲,係唔使帶身份証出街(只限正本)。當然最好嘅方法,就更係要帶副本啦!
參考: ME
2007-10-25 9:42 pm
應該冇事既
2007-10-25 9:30 pm
唔比人查咪冇事law
2007-10-25 9:25 pm
可能會罰款or坐[金]

收錄日期: 2021-04-13 14:09:2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025000051KK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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