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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條件
1. 所有租用人/使用者必須遵守《遊樂場地規例》及場地管理人員的一切指示。
2. 租用人必須為所訂設施的使用者之一。在使用設施前,租用人必須出示有效的用場許可證/批准信,以供核對及登記。用場許可證/批准信不准轉讓。
3. 除非事前已獲管理人員批准,所訂設施只可用作有關設施的指定用途。如申請人擬把設施改作任何其他活動之用,須在訂場前先行尋求場地管理人員的意見,並須徵得其同意。未經事先同意,管理人員可能不准許租用人在用場時把場地改作其他用途。
4. 所有使用者均須穿適當的服裝和運動鞋,並須使用合適的器材、所需保護裝備,以及遵守有關運動/活動的所有安全規例和條件。
5. 在進場前及使用設施期間,使用者或須在登記櫃檯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即身分證、護照、回港證及貼有持證人照片的學生證)及認可資格證明(如有必要),以供查核。
6. 不得在活動範圍內飲食;在體育設施範圍內嚴禁吸煙。
7. 所租訂的段節/時間結束後,使用者必須離開活動範圍,並須同時交還一切租用/借用的器材。
8. 任何已預訂段節的團體,如不到場或沒有充分利用設施,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則康文署有權不再接受其預訂。
9. 在天文台發出8號熱帶氣旋信號時,康體設施即會關閉。管理人員也可基於安全或運作理由,在認為有關設施不宜開放給市民使用時行使酌情權將之關閉。
10. 60歲或以上的長者、全日制學生和殘疾人士可享有優惠場租。任何人士如在繳付優惠場租後被發現不符合享有優惠的資格,他/她必須立即補付差額,否則本署人員會要求這些使用者全部離開有關設施。
11. 享有優惠場租的租用人/使用者,或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例如學生證、殘疾人士登記證、社會福利署簽發的長者卡、身分證等,以供查核。
12. 租用人及其同伴必須全部符合享有優惠的資格,方可在所租用的段節內以優惠場租享用設施。
13. 在給予優惠方面,本地及海外人士均一視同仁。在同一類別下的本地及海外使用者均享有同等優惠。
14. 海外教育機構及受資助的非政府或殘疾人士團體均不能享有優惠。
15. 陪同殘疾人士的照管人亦應享有優惠場租,每名殘疾人士只限一名照管人陪同。
16. 在一般情況下,租用人如申請更改已覆實的租場時間,將視作取消預訂論,已繳交的費用會被沒收。
17. 如管理人員根據第9條的規定,基於惡劣天氣或任何無法預知的情況而須取消經覆實的預訂,則租用人可在30天(包括原先訂場的一天)內,申請補場或就未能使用的時間申請退款。不過,管理人員並不保證有任何合適的節數可供補場之用,原因包括但不限於須進行已預先安排的維修工程、有關設施在當時的訂場情況或任何其他情況。在這情況下,管理人員會安排退款。
18. 在使用設施期間,如設施遭到任何損壞,租用人須負責支付修理費用;此外,如有任何設備、器具、裝置或其他財物遭到損壞或破壞(正常耗損除外)、失竊或被移走,租用人亦須支付修理、修復或重新購置有關物品的費用。
19. 參加者或任何其他人士如有受傷,或設施遭到損毀,必須即時向管理人員報告。
20. 除非得到康文署書面批准,否則申請人無論是活動的唯一主辦人還是合辦人,均須負責活動的所有行政工作,包括招收參加者、報名、宣傳、收費、招聘員工等,才可享有優先預訂的權利。
21. 如租用人或其授權的人士在使用康體設施時因本身的疏忽而引致任何人士傷亡、蒙受損失或財物損壞,以致有關人士向康文署提出訴訟、申索及要求,租用人須向康文署作出補償,並須負上全責,確保康文務署無須承擔責任。
22. 基於本署管理上的酌情安排,如有租用人於所預訂的時間/段節開始10分鐘後仍未取場使用設施,而當時又無其他空置設施可供租訂,則任何人士均可登記免費使用該設施,惟必須於原租用人到場後即時把設施交還。有意使用有關設施者須前往訂場櫃檯申請即場免費使用設施,先到先得。這些暫時空置的設施會於租訂的時間/段節開始後接受輪候;當日未有預訂或使用這些設施者可獲優先考慮。場地經理/當值主管人員如懷疑有任何人濫用免費用場的安排(包括非法轉讓/出售有關設施的使用權),場地經理/當值主管人員可隨時取消/中止有關安排。
23. 任何人士如不遵守使用條件,康文署可拒絕其使用有關設施;任何人士如違反《遊樂場地規例》或其他現行規例,康文署可將之逐離有關設施。在此情況下,其預訂將會自動取消,所繳費用將被沒收。
24. 如用場時須同時使用臨時構築物(由有關場地提供者除外)、有公眾人士入場或活動屬高風險者,地區康樂事務經理/場地經理可能要求租用人購買適當的保險,以保障租用人和政府的利益。租用人可按康文署所訂的現行彌償水平購買保險,以配合場地用途/活動的規模/性質。
25. 對於涉及海外隊伍的國際活動(包括中國國家隊伍),申請人應根據國際體育活動的慣例諮詢有關體育項目的體育總會,請其就擬議用途提供意見/表示同意,確保活動合乎有關體育總會的要求以保障運動員和觀眾的安全。
26. 租用人不得製作、發佈、展示或派發任何與活動有關含有失實、偏頗、具誤導或欺騙性內容的宣傳物品。租用人若事先未獲本署書面許可,不得在任何宣傳物品中,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提述本署,藉以宣傳任何活動。倘租用人違反或不遵守此條文,以致引起任何索償、要求、法律行動或訴訟時,租用人須負全責,並保障本署、政府以及兩者的僱員及代理人毋須作出賠償。
27. 以個人名義使用有關設施只准作私人康樂用途。除非事先獲得管理人員批准,否則在任何情況下,租用人不得在使用設施期間,安排任何公眾人士以觀眾或使用設施的參加者的身分進入所訂設施。
28. 根據租用者所提供的場地用途/活動的性質,管理人員可基於公眾安全和管理上的考慮因素等理由,規定所訂設施使用者人數的上限。
29. 康文署有權拒絕/取消有關預訂而無須事先通知申請人/租用人;以及可限制進入場地的使用者及/或觀眾的人數,或以生理由或任何理由拒絕任何人士進場,以及/或加入其他條件方准許其使用康體設施。
適用於指定設施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