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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知 識 產 權 簡 介 內 容 提 供:
知 識 產 權 在 國 際 質 易 中 的 地 位 越 來 越 重 要 , 特 別 是 在 工 業 發 達 國 家 。 香 港 是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成 員 之 一 , 因 此 必 須 遵 守 《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協 議 》 (TRIP) 及 《 保 護 工 業 產 權 巴 黎 公 約 》 (Paris Convention for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 其 對 知 識 產 權 之 保 障 主 要 有 以 下 幾 類 :
一. 商 標 (Trademarks)
商 標 用 作 推 廣 及 識 別 商 標 持 有 人 的 商 品 及 服 務 , 使 消 費 者 能 有 效 地 區 別 其 他 商 品 及 服 務 , 商 標 可 以 是 圖 案 、 姓 名 、 簽 署 、 文 字 、 字 體 、 數 字 或 以 上 項 目 的 各 種 組 合 。 已 註 冊 商 標 受 成 文 法 和 普 通 法 的 雙 重 保 護 , 當 該 註 冊 商 標 被 非 法 使 用 時 , 商 標 所 有 人 毋 須 證 明 自 己 有 足 夠 的 商 譽 , 僅 憑 註 冊 的 事 實 便 可 起 訴 倣 冒 者 或 其 他 盜 用 其 商 標 的 不 法 商 人 , 並 同 時 可 阻 止 競 爭 者 以 相 似 的 商 標 用 於 市 場 上 以 混 淆 消 費 者 。
二. 產 品 外 觀 設 計 (Registered Designs)
產 品 外 觀 設 計 包 括 製 品 的 設 計 外 形 、 顏 色 、 式 樣 、 形 狀 、 材 料 的 特 徵 或 組 成 要 素 , 外 觀 設 計 之 註 冊 可 保 障 新 設 計 之 產 品 不 為 競 爭 者 所 盜 用 , 而 蒙 受 經 濟 損 失 , 而 註 冊 外 觀 設 計 則 受 版 權 法 和 註 冊 外 觀 設 計 條 例 的 雙 重 保 護 。 但 必 須 注 意 在 產 品 未 公 開 時 應 作 註 冊 申 請 。
三. 專 利 (Patents)
專 利 註 冊 必 須 為 新 發 明 ( 新 穎 性 ) 而 具 備 有 工 業 用 途 ( 包 括 農 業 ) 和 創 造 性 質 的 新 發 明 , 而 不 保 護 科 學 發 現 、 治 療 方 法 、 智 力 活 動 的 規 則 和 方 法 等 。
四. 版 權 (Copyright)
版 權 包 括 文 學 作 品 、 戲 劇 作 品 、 藝 術 作 品 、 音 樂 作 品 、 聲 音 紀 錄 、 影 片 、 廣 播 節 目 及 電 腦 軟 件 等 。 任 何 人 創 作 或 在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出 版 的 獨 創 版 權 作 品 , 不 需 要 作 任 何 註 冊 都 可 以 獲 得 香 港 的 法 律 保 護 。
五. 集 成 電 路 布 圖 設 計 (Layout-design of Integrated circuits)
集 成 電 路 是 一 項 集 電 晶 體 及 電 阻 器 等 電 子 功 能 組 件 的 一 體 裝 置 。 集 成 電 路 的 布 圖 設 計 在 創 作 時 即 自 動 賦 予 權 利 , 無 需 註 冊 。 布 圖 設 計 必 須 為 原 創 性 的 , 並 且 在 製 造 集 成 電 路 時 , 在 布 圖 設 計 創 作 者 和 集 成 電 路 製 造 商 中 並 非 常 規 的 組 合 。
香 港 商 標 註 冊 制 度 Hong Kong Trademark Law
香 港 的 商 標 註 冊 制 度 主 要 原 則 有 :
自 願 註 冊 原 則 、 一 類 商 品 一 個 商 標 一 份 申 請 的 原 則 、 保 護 申 請 在 先 和 保 護 使 用 在 先 相 結 合 的 原 則 。
誰 可 以 申 請 商 標 註 冊 ?
個 別 人 士 或 法 人 團 體 / 團 體 均 可 申 請 商 標 註 冊 。 如 屬 商 號 , 必 須 以 獨 資 經 營 人 或 合 夥 人 名 義 提 出 申 請 。
什 麼 商 標 可 以 註 冊 ?
根 據 《 商 標 條 例 》 第 9 條 的 規 定 , 商 標 若 附 合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的 條 件 均 可 註 冊 於 紀 錄 冊 A 部 : 1. 以 獨 立 形 式 表 達 的 公 司 、 個 人 或 商 行 名 稱 ;
2. 申 請 人 的 簽 署 ( 中 文 字 除 外 ) ;
3. 創 造 的 文 字 ;
4. 非 描 述 使 用 有 關 商 標 的 商 品 或 服 務 的 文 字 , 或 地 方 名 稱 或 姓 氏 ;
5. 其 他 有 顯 著 性 的 標 誌 。
未 能 附 合 第 9 條 的 要 求 可 註 冊 在 A 部 的 規 定 , 而 符 合 第 10 條 的 規 定 的 標 誌 可 註 冊 於 紀 錄 冊 B 部 。 這 類 標 誌 必 須 能 夠 將 申 請 人 的 商 品 或 服 務 與 其 他 商 家 的 商 品 或 服 務 區 別 ( 識 別 性 ) 。
用 於 B 部 註 冊 的 審 查 一 般 沒 有 A 部 註 冊 的 嚴 格 及 保 障 。 從 註 冊 日 起 計 滿 七 年 後 , 原 先 在 B 部 註 冊 的 商 標 效 力 仍 有 可 能 受 到 質 疑 。
註 冊 商 標 有 多 久 的 有 效 期 ?
註 冊 商 標 的 有 效 期 為 七 年 , 之 後 可 續 期 十 四 年 , 續 期 次 數 不 限 , 因 此 商 標 權 理 論 上 是 無 限 期 的 , 但 必 須 向 政 府 繳 交 續 期 費 用 。
註 冊 商 標 有 何 作 用 及 好 處 ?
除 了 品 牌 增 值 外 並 保 障 商 譽 免 受 侵 害 。 根 據 條 例 已 註 冊 的 商 標 持 有 人 有 權 禁 止 第 三 者 在 未 徵 得 他 同 意 前 , 將 其 商 標 或 一 個 近 似 的 商 標 用 於 與 註 冊 有 關 的 商 品 或 服 務 上 , 以 保 障 已 註 冊 商 標 的 商 譽 及 利 益 。 註 冊 商 標 的 最 大 優 點 是 , 當 該 註 冊 商 標 被 非 法 使 用 時 , 商 標 持 有 人 不 須 證 明 自 已 有 足 夠 的 商 譽 , 僅 憑 註 冊 的 事 實 便 可 起 訴 , 因 而 使 訴 訟 費 用 大 大 減 少 。 相 反 , 如 果 你 的 商 標 未 經 註 冊 , 則 有 可 能 被 他 人 盜 用 或 被 控 侵 權 。
註 冊 外 觀 設 計 Registered Designs in Hong Kong
那 些 外 觀 設 計 可 以 註 冊 ?
由 某 一 製 品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外 表 因 素 組 成 。 包 括 有 關 產 品 的 設 計 、 外 形 、 顏 色 、 形 狀 、 式 樣 或 材 料 的 特 徵 或 組 成 要 素 。
可 註 冊 的 外 觀 設 計 有 何 條 件 ?
註 冊 的 外 觀 設 計 必 須 具 有 " 新 穎 性 " 。 衡 量 外 觀 設 計 的 新 穎 性 標 準 是 客 觀 的 , 即 沒 有 相 同 的 外 觀 設 計 已 經 註 冊 或 公 開 。 如 果 一 項 外 觀 設 計 , 在 其 申 請 註 冊 日 之 前 , 己 有 相 同 的 外 觀 設 計 在 香 港 註 冊 或 公 開 , 則 該 外 觀 設 計 便 不 符 合 新 穎 性 標 準 。
註 冊 外 觀 設 計 有 何 效 力 ?
外 觀 設 計 一 經 註 冊 , 它 的 所 有 人 有 權 禁 止 他 人 末 經 同 意 且 為 了 商 業 目 的 而 製 造 或 出 售 包 含 註 冊 外 觀 設 計 的 製 品 。
註 冊 外 觀 設 計 的 保 護 期 有 多 長 ?
在 香 港 註 冊 外 觀 設 計 的 保 護 期 為 5 年 。 期 限 屆 滿 後 可 續 展 , 每 次 5 年 。 但 最 長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25 年 。
註 冊 外 觀 設 計 被 侵 權 時 有 何 補 救 方 法 ?
凡 在 香 港 製 造 、 輸 入 和 出 售 註 冊 的 設 計 或 相 似 設 計 的 物 件 , 或 在 香 港 進 行 任 何 涉 及 這 些 物 件 的 交 易 , 便 構 成 侵 犯 一 項 註 冊 設 計 在 香 港 所 享 有 的 的 權 利 。 在 註 冊 設 計 侵 權 訴 訟 中 , 註 冊 外 觀 設 計 所 有 人 可 採 取 以 下 民 事 補 救 措 施 : 禁 制 令 、 損 害 賠 償 、 索 取 侵 權 人 因 侵 權 而 獲 得 的 利 潤 、 要 求 收 回 或 銷 毀 侵 權 產 品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