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在一張人壽保單裡,可以出現三個不同的關鍵人物,包括:「投保人」、「受保人」和「受益人」。
「受益人」和「受保人」之間其實並無可保利益的要求。因此,原則上保單的受益人是誰人也可以,包括姨甥或姪兒。最重要是立約相方(即「投保人」及「保險公司」)同意便可以成立了。但是部份壽險公司為謹慎起見,也要求他們有可保利益關係,否則有生意都不願做了。
跟據保險原則,人壽保險中的「投保人」和「受保人」之間,在投保時要有「可保利益」關係,否則保單無效。有可保利益關係的人即如:丈夫與妻子、供養人和受助人、僱主與僱員、債主與債仔等等。近年,香港亦已立法,亦把「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亦介定有此關係。然而,「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間郤沒有可保利益的要求。
由於壽險合約為商業合約的一種,香港政府一向不欲過份干預,所以針對人壽保險合約條款的立法不多,當壽險合約一旦有法律爭議時便須以過往案例作為法庭裁決的依歸。但跟據多年的觀察,香港的壽險公司甚少在受保人和受益人之間為可保利益的問題產生理賠衝突,所以案例甚少。記憶中多年前也曾出現過類似訴訟,但最後也能庭外和解,無法形成案例。因此,部分謹慎保守的保險公司為免出現保單合法與否的不確定性,乾脆在核保時也同時要求「受保人」和「受益人」有可保利益,以免在索償時才出現爭議,影響保單的合法性。
不過,個人認為擔心以上問題的保險公司的行為實在是「除褲放屁」。因為,投保人只要在核保時在保單上填個有可保利益的人的名字,待發出保單後才改阿朱阿九做受益人便成了。因為人壽保險只要求核保時有可保利益關係,保單發出後則容許隨時更改。所以,近年也有些壽險公司也更改其核保指引,容許受保人和受益人無需擁有可保利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