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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兩年之久的中英談判,經過雙方激烈較量和共同努力後,終于達成了協議。1984年9月26日,中英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先由兩國代表團團長周南和伊文思草簽。1984年12月19日,中英聯合聲明正式簽字儀式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隆重舉行,由百余人組成的香港各界人士觀禮團應邀出席。中國總理趙紫陽和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分別代表本國政府在聯合聲明上鄭重簽下自己的名字,然後互相交換了文本。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大第八次會議批準了聯合聲明。1985年5月27日,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周南和英國駐華大使伊文思各自代表本國政府在北京交換了中英兩國對聯合聲明及其附件的批準書,簽署了互換批準書的證書。自這一天起,中英聯合聲明即開始生效正式生效,香港進入了歷時12年的過渡期。
聯合聲明包括主體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附件二:《關于中英聯合聯絡小組》;附件三:《關于土地契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滿意地回顧了近年來兩國政府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一致認為通過協商妥善地解決歷史上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有助于維持香港的繁榮與穩定,並有助于兩國關係在新的基礎上進一步鞏固和發展,為此,經過兩國政府代表團的會談,同意聲明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以下稱香港)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
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如下:
(一)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門任職的中外藉公務、警務人員可以留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各政府部門可以聘請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或某些公職。
(五)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六)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
(七)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資金進出自由。港幣繼續流通,自由兌換。
(八)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
(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同聯合王國和其他國家建立互利的經濟關係。聯合王國和其他國家在香港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
(十)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簽發出入香港的旅行證件。
(十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
(十二)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自本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的過渡時期內,聯合王國政府負責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維護和保持香港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給予合作。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為求本聯合聲明得以有效執行,並保證一九九七年政權的順利交接,在本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聯合聯絡小組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二的規定建立和履行職責。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關于香港土地契約和其他有關事項,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處理。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同意,上述各項聲明和本聯合聲明的附件均將付諸實施。
八、本聯合聲明須經批準,並自互換批準書之日起生效。批準書應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在北京互換。本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代表
趙紫陽 瑪格麗特·撒切爾
(簽字) (簽字)
附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
附件二 關于中英聯合聯絡小組
附件三 關于土地契約
雙方交換的備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