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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登記規例
根據本規例任何一條申請身分證時,如申請人屬─ (1987年第178號法律公告)
(i) 已用本身姓名登記的已婚女子,則在向登記主任出示其結婚證書下,可用書面申請將所發給或換領的身分證上的姓名冠以或換上夫姓;及
(ii) 已用冠以或換上夫姓的姓名登記的離婚女子,或其婚姻已宣告為作廢及無效的女子,則在向登記主任出示絕對判令或婚姻無效判令下,可用書面申請在所發給或換領的身分證上採用本身姓名。
(b) 登記主任可按其認為是否適合而批准或拒絕根據(a)段作出的申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