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補地價

2007-10-24 9:34 am
居屋補地價程序?是否有估值員到單位視察?

回答 (2)

2007-10-24 10:05 pm
✔ 最佳答案
居者有其屋計劃 / 租者置其屋計劃
處於轉讓限制期第3 至第5 年內單位的補價安排



轉讓限制

甚麼單位有轉讓限制?

從1982 年5 月推出的居屋計劃第三期乙起,經房委會出售或重售的居屋/私人參建居屋/重建置業計劃/中等入息家庭房屋計劃(美樂花園)的單位;及從1998 年推出的租置計劃第一期起,經房委會出售或重售的租置計劃單位,均有轉讓限制。有轉讓限制的單位,不得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所有根據居屋計劃自1982 年第三期乙起和租置計劃自1998 年第一期起出售的單位,均受房屋條例(第283 章)附表所載的轉讓限制所約束,現時的轉讓限制期為5 年。


轉讓安排

居屋/租置業主可選擇的轉讓安排如下:

(1) 由首次售出日起計的兩年內

居屋/租置業主如要將單位轉讓,必須首先以原價(適用於居屋單位)或轉讓契據內指明定價(適用於租置計劃單位)售回予房委會 或其提名人。

(2) 由首次售出日起計的第3 至第5 年

· 居屋/租置業主可把單位售回房委會或其提名人,回購價是以屆時該單位的評估市值,扣除該單位購買時的折扣計算(註二)或;
· 若房委會不接納單位的回售申請,居屋/租置業主可先繳付補價予房委會,然後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房委會轄下的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在2005 年5 月26 日通過一項新的補價安排,容許居屋/租置單位業主可選擇在屆滿首兩年轉讓限制期後繳付補價。)
· 居屋/租置業主可選擇把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以自行議價方式轉售予持有由房委會批出購買資格證明書之合資格人士,而毋須繳付補價。

(3) 已屆滿5 年轉讓限制期(即由首次售出日起計的5 年後)

· 居屋/租置業主可選擇把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以自行議價方式轉售予持有由房委會批出購買資格證明書之合資格人士,而毋須繳付補價;或
· 向房委會繳付補價後,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

根據現行政策,房委會不會接納已屆滿5 年轉讓限制期的單位的回售申請。



簽訂買賣協議、出售/ 出租或按揭


在轉讓限制期第3 至第5 年內的業主可否在申請補價前訂立單位的買賣協議?

基於房屋條例附表規定,處於轉讓限制期第3 至第5 年內單位的業主只可在房委會接納其補價申請(即業主提出申請將單位回售予房委會並在房委會拒絕該回售申請後),方可訂立該單位的買賣協議(包括臨時或正式協議)。簡單來說,業主要收到補價申請認收通知書後才可訂立該單位的買賣協議。如果業主在房委會接納其補價申請前訂立該單位的買賣協議,即屬違反房屋條例(第283 章)附表第1 段及房屋條例第27A 條的規定。訂立的買賣協議均屬無效。任何人士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可被判罰款500,000 元及監禁一年。


可否在出售、出租單位後才向房委員會繳付補價?

單位須在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前繳付補價。不過,處於轉讓限制期第3至第5 年內單位的業主可在房委會接納其補價申請後訂立單位的買賣協議,但協議須訂明,房屋署所評定的補價,要在完成該單位轉讓契據的簽訂手續前及在該協議的日期起計28 天﹝或房屋署指定的期限﹞內繳付補價。如未繳付評定補價便出售、出租或轉讓該單位,即屬違反房屋條例的規定,一經定罪,可判罰款500,000元及監禁一年,而有關的轉售或轉讓均屬無效。


在轉讓限制期第3 至第5 年的業主,可否將單位按揭,以按揭貸款繳付補價?

正如出售單位的情況一樣,一般來說,如未繳付補價,或未經房屋署署長許可,不能將單位按揭;但居屋/租置單位業主可與律師及銀行安排,在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生效當日簽訂按揭契據。如未繳付補價或未經房屋署署長許可便將單位按揭,便會違反房屋條例,而按揭契據亦會無效。


~~~~~~~~~~~~~~~~~~~~~~~~~~~~~~~~~~~~~~~~~~~~~~~~~~~~


申請手續


如何申請繳付補價?

業主可填妥適用於轉讓限制期內第3 至5 年的評估補價申請書交回房屋署。按房屋條例(第283 章)附表第1 段的規定,處於轉讓限制期第3 至第5 年內的單位,房委會只會在業主首先提出申請將單位回售予房委會而房委會拒絕該回售申請後,方會處理有關的補價申請。故上述補價申請書分為申請回售予房委會及申請評估補價兩部份。在收到業主提交上述的申請書後,房委會可拒絕接受申請書的回售申請,並根據房屋條例(第283 章)附表第1 段的規定處理申請書的評估補價申請。

申請評估補價的表格,可向有關屋h所屬的租約事務管理處或房屋署支援服務第四組免費索取。房屋署(或其委聘之測量師行)會評估有關單位目前的市值,並計算應繳付的補價款額。


是否須繳交手續費?

要。遞交申請書時,須以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繳交現時為3,000 元的手續費(此手續費會定期調整﹞,抬頭人為「香港房屋委員會」,並在支票/本票背面註明所申請補價的單位地址。 如在指定期間內繳付補價,手續費可從補價中扣除。


申請書應交回那裏?

填妥的申請書,連同手續費及有關樓契副本,可交回或寄回其屋h所屬的租約事務管理處或九龍何文田佛光街33 號房屋委員會總辦事處第2 座1 樓房屋署支援服務第四組。


繳付補價後,會否獲發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

會。在居屋/租置單位業主繳付補價(須以銀行本票或劃線律師行支票繳付)後,房屋署會發出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證明根據房屋條例(第283 章)附表所規定的補價已經繳付,而有關單位的轉讓限制亦已解除。居屋/租置單位業主應與律師安排,在土地註冊處將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登記。


在2005 年5 月26 日或以後遞交的回售申請,業主可否在該申請處理期間轉而申請評估補價?

業主須首先以書面撤銷他們原來的回售申請,並遞交適用於轉讓限制期第3 至第5年單位的補價申請書,正式提出評估補價申請。此外,業主須繳交補價手續費3,000元,而已繳付的回售申請的部份手續費及全部或部份轉讓費暫繳金,則不會獲得退還,亦不能轉作其他申請手續之用。如業主在指定期間內繳付補價,申請評估補價的手續費可從補價中扣除。
評估補價



補價評估工作由何人負責執行?

有關評估的工作,會由房屋署(或其委聘之測量師行)負責執行。



評估補價的有效期

所評估的補價,有效期為多久?

所評估的補價,現時的有效期為兩個月,限期過後,如尚未繳付補價,便告失效;日後如擬繳付補價,必須重新遞交申請表及繳交手續費。有效期日後如有更改,會在發出的補價評估通知書內註明。


~~~~~~~~~~~~~~~~~~~~~~~~~~~~~~~~~~~~~~~~~~~~~~~~~~~


反對/ 上訴途徑


如果不同意房屋署( 或其委聘之測量師行) 所評估的市值,應該怎樣做?

居屋/租置單位業主如對房屋署(或其委聘之測量師行)所評估的市值有異議,必須於補價評定通知書的日期起計28 天內,以書面向房屋署支援服務第四組或房屋署委聘之測量師行提出反對。根據房屋條例,居屋/租置單位業主亦可於補價評估通知書的日期起計28 天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正式上訴。逾期提出的反對/上訴,將不獲處理。初次補價評估及其後的覆核,都是根據以上的程序及反對/上訴限期進行。


如居屋/ 租置單位業主已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但聆訊尚未進行,房屋署( 或其委聘之測量師行) 可否在這段期間修訂評定的補價?

房屋署(或其委聘之測量師行)可在土地審裁處就有關上訴作出裁決前,修訂其評估的補價。


如果已向房屋署( 或其委聘之測量師行) 提出反對或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可否將單位出售、出租、轉讓或按揭?

在反對/上訴仍未有結果前,居屋/租置單位業主可在補價評定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繳付補價,然後將單位出售、出租、轉讓或按揭。不過,反對/上訴完結後,如評定的補價獲減,獲減的款額將會發還;但如評定的補價增加,業主則須向房委會繳交增加的款額。



詢問

如有疑問,可致電房屋署熱線2712 2712 查詢或瀏覽房委會網頁: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
如需進一步資料或協助,請與各屋h所屬的租約事務管理處或與九龍何文田佛光
街33 號房屋委員會總辦事處第2 座1 樓支援服務第四組聯絡。

(2006年版)


收錄日期: 2021-04-19 16:36:1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024000051KK00273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