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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司法機構(英文:Judiciary)由各級法院、特別法庭和審裁處組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部門,獨立於香港的行政和立法機構。[編輯] 司法制度
香港實行的是三審終審制。如原訟人不服,通常會有兩次上訴的機會。
法院、法庭和審裁處
終審法院:最高級的上訴法院
高等法院:由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組成
上訴法庭
原訟法庭:香港最高級的原訟法院
區域法院
家事法庭
裁判法院:最初級的刑事法院
少年法庭
土地審裁處
勞資審裁處
小額錢債審裁處
淫褻物品審裁處
死因裁判法庭
法官任命
根據《香港基本法》,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由行政長官提名,立法會通過才能任命;其他法官則無此限制。
司法管轄權
香港雖然分為十八個區域,但內部只有一個司法管轄區。在香港各區發生的訴訟不一定在當區的法院聆訴(事實上不是每區都有法院),而是集中後分派處理。另香港法院擁有違憲審查權,但所有法院對中國的外交、國防等國家行為並無司法管轄權。
外部連結
香港司法機構
http://www.judiciary.gov.hk/tc/index/index.htm
香港法官名冊
http://www.info.gov.hk/cml/civil/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