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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消防處的歷史源於一八六八年五月九日刊登於香港政府憲報的以下文告:
「依照法例,總督有權從警隊及其他志願人士中挑選合適者組成一支隊伍,負責本港的滅火工作,以及在火警發生時,保障市民的生命財產,並為該隊伍提供消防車、消防喉、消防裝備、工具及其他必要設備。此舉不但可使該隊伍配備齊全,更有助於提高其工作效率。根據本條例成立的消防隊伍命名為香港消防隊,由香港消防隊監督統領……。」
至於成立香港消防隊的立法過程,則沒有記載。法案獲得通過後,身兼警察隊隊長及維多利亞監獄獄長兩職的查理士‧梅理先生獲委任為消防隊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