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根 據 法 律 規 定 , 任 何 人 如 聲 稱 憑 藉 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而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則 該 人 必 須 負 起 證 明 該 項 聲 稱 的 舉 證 責 任 。 在 證 據 方 面 , 法 律 亦 規 定 有 效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乃 該 證 所 關 乎 的 人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證 據 。
在 你 辦 理 登 記 並 申 請 發 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之 前 , 你 需 證 明 有 資 格 根 據 人 事 登 記 條 例 及 規 例 辦 理 該 項 登 記 。 根 據 《 人 事 登 記 規 例 》 第 2 5 A 條 而 被 排 除 的 人 , 並 不 符 合 資 格 登 記 及 發 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為 此 , 當 局 已 作 出 行 政 安 排 , 以 便 你 可 以 申 請 核 實 是 否 符 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資 格 。 在 遞 交 這 項 申 請 時 , 你 必 須 身 在 香 港 並 且 是 合 法 逗 留 。
按 《 人 事 登 記 規 例 》 而 被 排 除 的 人 , 包 括 符 合 有 關 條 件 的 所 有 人 士 : 即 根 據 《 入 境 條 例 》第 2 A B 條 合 資 格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但 並 未 曾 獲 發 有 關 證 明 書 , 及 在 當 其 時 居 住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人 。 如 果 你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及 通 常 居 於 中 國 大 陸 的 子 女 , 聲 稱 是 根 據 《 入 境 條 例 》 附 表 1 第 2 (c) 段 而 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你 不 應 該 提 出 這 項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的 申 請 。 根 據 法 律 規 定 , 你 必 須 憑 藉 持 有 按 《 入 境 條 例 》第 2 A B 條 發 予 你 的 有 效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並 將 其 附 貼 發 予 你 的 有 效 單 程 證 上 , 才 可 確 立 你 聲 稱 擁 有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的 有 關 詳 情 , 請 參 考 《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填 表 須 知 》( ID881A ) 。
至 於 非 被 排 除 的 人 而 其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經 獲 核 實 後 , 他 們 在 香 港 的 逗 留 條 件 ( 如 有 者 ), 將 會 被 註 銷 。 此 外 , 十 一 歲 或 以 上 而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 將 被 安 排 前 往 人 事 登 記 處 辦 理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手 續 。 至 於 持 有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而 不 足 十 一 歲 的 合 資 格 兒 童 , 他 們 可 申 請 在 其 有 效 的 旅 行 證 件 上 加 蓋 以 註 明 合 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的 批 註 。 當 他 們 年 滿 十 一 歲 時 , 即 可 在 申 請 後 獲 發 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如 何 遞 交 申 請
須 隨 申 請 書 遞 交 的 證 明 文 件
收 費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申 請 書 (ROP 145)
已 把 香 港 作 為 永 久 居 住 地 聲 明 書 (ROP 146)
只 在 香 港 擁 有 居 留 權 聲 明 書 (ROP 147)
注 意 事 項
( 甲 ) 十 一 歲 以 下 而 其 持 有 的 香 港 出 生 證 明 書 上 已 註 明 其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已 獲 確 定 的 兒 童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均 毋 須 申 請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 他 們 只 須 在 年 滿 十 一 歲 時 直 接 申 領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該 類 兒 童 若 持 有 外 國 政 府簽 發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可 申 請 在 其 旅 行 證 件 上 加 蓋 以 註 明 合 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的 批註 , 以 方 便 出 入 境 。 兒 童 的 監 護 人 可 藉 申 請 核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而 提 出 。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持 有 人 毋 須 提 出 申 請 , 因 為 該 護照 已 有 加 註 指 出 護 照 持 有 人 擁 有 第 X Y Z 號 香 港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該 身 份 證 載 明 其 持 證 者 在香 港 有 居 留 權 。
( 乙 ) 倘 若 你 停 留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是 有 逗 留 期 限 , 你 應 在 期 限 屆 滿 前 向 有 關 的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申 請 延 期 , 以 便 等 候 申 請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的 結 果 。
( 丙 ) 儘 管 你 已 遞 交 申 請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 若 你 是 《 人 事 登 記 規 例 》 所 規 定 必 須 申 請 登 記 的 人 士 ( 例 如 : 剛 抵 港 的 臨 時 居 民 , 年 齡 滿 十 一 歲 或 十 八 歲 的 人 士 ) , 便 須 先 行 往 有 關 人 事 登 記 處 辦 事 處 向 登 記 主 任 報 到 。
( 丁 ) 根 據 受 養 人 來 港 居 住 政 策 , 獲 准 在 港 就 業 或 於 本 港 頒 授 學 位 的 院 校 修 讀 全 日 制 學 士 學 位 或 研 究 生 課 程 的 人 士 ; 或 根 據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或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來 港 的 人 士 , 可 以 保 證 人 身 份 申 請 其 內 地 配 偶 及 十 八 歲 以 下 未 婚 受 養 的 內 地 子 女 來 港 居 住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內 地 的 配 偶 及 十 八 歲 以 下 未 婚 受 養 的 內 地 子 女 , 如 欲 來 港 定 居 , 須 向 有 關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申 請 單 程 通 行 證 。 有 關 單 程 通 行 證 計 劃 的 管 理 工 作 , 包 括 申 請 單 程 通 行 證 所 需 的 輪 候 時 間 、 配 額 的 分 發 和 簽 發 的 先 後 次 序 , 均 由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負 責 。
( 戊 ) 在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前 , 請 先 閱 讀 有 關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之 解 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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