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與業主在2007/02 至 2008/01 簽了死約, 2008/02 至 2009/01簽了生約, 已打厘印.
在上星期,即十月中, 他說下個月(11月)不租給我,賠錢要我搬走. 但由於太突然及太急促了, 所以我當面告知不同意. 既然這業主那麼麻煩,我想問:
1) 他下個月不來收租, 那我怎向他交租? 因以往也是他月頭上來收租的.
2) 我怕他懷恨在心, 到了二月份, 我肯定不租. 但若在這幾個月份, 他也不現身, 只要求我將租交轉帳至銀行, 而電話也找不到他, 我便未能通知他我二月份搬走? 可以怎樣通知他? 或其他見證人/地等?
3) 若二月我也不搬走, 直至六月份, 是否可以?
4) 交屋時與租入時需要一樣, 那我換了他的廁所門及大門門鎖, 舊的已掉了,他會否以這兩樣東西不同, 而要求我賠償? 又賠償是法庭判的,還是他隨便說,: 這裡這裡不同, 全部按金沒收" , (3000元按金)會否這樣?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