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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加 計 劃
除 部 分 獲 豁 免 人 士 外 , 僱 主 必 須 安 排 所 有 年 齡 介 乎 18 至 65 歲 , 受 僱 不 少 於 60 日 或 以 上 的 全 職 或 兼 職 僱 員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從 事 建 造 業 或 飲 食 業 的 僱 主 亦 必 須 安 排 臨 時 僱 員 參 加 註 冊 強 積 金 計 劃 。 臨 時 僱 員 是 年 齡 介 乎 18 至 65 歲 , 受 僱 少 於 60 日 的 僱 員 。 換 句 話 說 , 如 果 從 事 建 造 業 或 飲 食 業 , 無 論 僱 員 的 受 僱 期 多 長 , 僱 主 均 須 安 排 僱 員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詳 情 請 參 閱 行 業 計 劃 。
僱 主 可 在 市 場 上 選 取 一 個 或 多 個 強 積 金 計 劃 , 並 安 排 有 關 僱 員 參 加 這 些 計 劃 。 僱 主 必 須 展 示 由 積 金 局 發 出 的 參 與 證 明 書 。
除 設 立 強 積 金 計 劃 外 , 僱 主 亦 可 保 留 獲 強 積 金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 但 若 該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接 受 新 僱 員 參 加 , 則 僱 主 必 須 讓 新 的 有 資 格 僱 員 選 擇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或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
強 積 金 計 劃
在 強 積 金 制 度 下 , 強 積 金 計 劃 分 成 三 類 。 詳 情 請 按 此 。
獲 強 積 金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獲 強 積 金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是 指 在 《 強 積 金 條 例 》 於 2000 年 12 月 1 日 實 施 後 , 獲 積 金 局 豁 免 遵 守 《 強 積 金 條 例 》 規 定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 這 些 計 劃 現 時 與 其 他 強 積 金 計 劃 一 併 運 作 。
計 算 、 扣 除 及 作 出 供 款
僱 主 必 須 就 每 段 供 款 期 為 每 名 僱 員 計 算 其 有 關 入 息 和 供 款 額 , 然 後 從 僱 員 的 入 息 中 扣 除 強 制 性 供 款 額 , 並 撥 出 自 己 的 資 金 , 支 付 僱 主 供 款 。
行 業 計 劃
參 加 了 行 業 計 劃 的 建 造 業 和 飲 食 業 僱 主 可 選 擇 在 發 薪 日 之 後 的 下 一 個 工 作 日 , 或 在 每 個 供 款 期 後 10 日 內 作 出 供 款 。 請 按 此 參 閱 行 業 計 劃 詳 情 。
付 款 結 算 書 及 供 款 紀 錄
如 發 薪 周 期 較 月 薪 為 頻 密 , 僱 主 仍 可 在 翌 月 首 10 天 內 為 僱 員 作 出 供 款 。 在 支 付 供 款 時 , 僱 主 必 須 向 受 託 人 ( 即 強 積 金 服 務 提 供 者 ) 提 供 一 份 付 款 結 算 書 , 列 明 每 名 僱 員 的 有 關 入 息 和 供 款 額 。
僱 主 亦 須 在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後 的 7 個 工 作 日 內 , 向 每 名 僱 員 提 供 每 月 供 款 紀 錄 , 列 載 僱 員 的 有 關 入 息 和 供 款 額 ( 包 括 僱 主 和 僱 員 的 供 款 額 ) 。 但 是 , 建 造 業 或 飲 食 業 的 僱 主 如 參 加 了 行 業 計 劃 , 並 選 擇 在 發 薪 日 之 後 下 一 個 工 作 日 作 出 供 款 , 便 無 須 遵 守 這 項 規 定 。 詳 情 請 參 閱 行 業 計 劃 的 資 料 。
終 止 僱 用
當 僱 員 離 職 時 , 僱 主 可 安 排 在 下 一 個 供 款 日 同 時 支 付 離 職 僱 員 的 最 後 一 次 強 積 金 供 款 和 其 他 僱 員 的 供 款 , 並 在 付 款 結 算 書 上 列 明 僱 員 的 離 職 日 期 , 以 通 知 受 託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