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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荷蘭的安樂死
簡短歷史
在1973之前,安樂死在荷蘭不合法。
在那內年,醫生逮捕和因涉及而受審終點殺死她加嗎啡的病母親。法庭在監獄和一年的緩刑給她一周的緩期執行。
這開先例, 法庭迅速建立一套指南因為對於內科醫生來說,幫助一位病患自殺是可允許的什麼時候, 例如需要某些協商,堅持說病患一定正受晚期疾病之苦,並且病患必須請求它。
在1984,藥的皇家學會發行" 仔細的行為的規章" 對於安樂死來說。這些要求醫生通知病患他的狀態,和他最近的親戚(除非他反對)商量 ,和至少另外一位內科醫生商量, 保持書寫記錄,和就一個孩子而論,獲得那些父母或者法定臨護人的同意。
在1985一法庭撤銷" 晚期疾病" 在用多種硬化與一個年輕的女孩有關的一個情況裡的要求。 當她的疾病不治時,沒有她不可能住的原因 indefinately。 (穿更新近的箱的婦女完全健康但是受嚴厲沮喪之苦在她的請求的euthanized.)
以這後80年代變得的有的它常規對" euthanize" 容忍的嬰兒障礙,象開闊的高地的綜合症和spina bifida一樣。
在阿姆斯特丹的3位護士殺死幾位昏迷病患沒有任何同意。他們被證明有罪,不是殺人,而是不能請教一位內科醫生的。
在1990年,在荷蘭的內科醫生涉及11,800 死,或者9%的在國家的全部死。在這些中,一半被貼標籤" 活躍的無意安樂死" , 即,病患被殺死而沒有他的同意。 1
在1995年,議會透過將這些法院裁決編成法典進法律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