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的處理時間為十九個工作天﹝工作天是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
如 你 遞 交 申 請 書 時 身 在 香 港 , 請 將 申 請 書 寄 交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四 樓
入 境 事 務 處
旅 行 證 件 及 國 籍 ( 申 請 ) 組
你 亦 可 將 申 請 書 放 入 任 何 一 間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所 設 的 投 遞 箱 內 。 如 欲 以 郵 遞 或 投 遞 方 式 申 請 , 可 使 用 隨 附 的 回 郵 信 封 ( I D 8 3 6 ) , 並 請 參 閱 重 要 事 項 。
親 自 遞 交 申 請 書
如 你 原 有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已 遺 失 、 損 毀 、 損 壞 或 無 法 使 用 , 你 須 親 身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遞 交 申 請 書 。
*** 須 隨 申 請 書 遞 交 的 文 件
甲 . 申 請 書 :
一 . 護 照 申 請 書 (
http://www.immd.gov.hk/pdforms/ID843n.pdf ) ;
乙 . 照 片 : 彩 色 近 照 三 張 ( 白 色 背 景 ) 。
丙 . 文 件 : 一.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二. 申 請 換 領 護 照--- 須 出 示 舊 護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