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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由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組成,具上訴及原訟司法管轄權,即可以聆訊上訴案件,又可以審理初審案件。
上訴權為香港法律制度內重要的一環,據此較高級別的法院得以覆核基層法院的判決。上訴制度旨在確保經由上訴至更高級別的法院,可以修正任何據稱在法庭聆訊、在有關程序、或實質上在調查過程中出現的失誤。
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及土地審裁處上訴機制
裁判法院及審裁處的上訴機制
* 原訟法庭可將上訴或上訴的任何論點保留由上訴法庭考慮,亦可指示在上訴法庭辯論該項上訴或上訴的論點。
上訴法庭
上訴法庭聆訊的刑事及民事上訴案件源自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土地審裁處、各別的審裁處及有關條例所指定的法定團體。
1) 刑事上訴
刑事案的被告人被定罪後不服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法官的判決,可在定罪/判刑當日起計28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被告人未能在限期內提出上訴,可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被告人可就定罪、刑罰、或兩者提出上訴,於限期內提交上訴通知書(第十一款表格)予高等法院書記主任存檔,通知書內列明上訴理據。該表格可在高等法院大樓書記主任辦事處或被告人服刑的地點索取。存檔並不需要繳付費用。
初步的上訴文件齊備後,書記主任會把文件寄交上訴案各方。至於進一步的文件,再經有關上訴案的司法常務官批准或法官批示而按要求備妥後,再交有關人士。
一位上訴法官在聆訊申請後可拒絕上訴許可,或進行提訊,以確定案件準備就緒,準備好的案件會獲編定上訴聆訊日期。
上訴聆訊完畢後,由兩位或三位上訴法庭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可以口述或書面宣判上訴駁回或上訴得直,亦可另定日期頒布或宣讀判決書。
上訴得直者,刑期可獲減輕。但上訴失敗,上訴法庭或會增加刑期;或會頒令扣時,即將部分扣押等候上訴的時間,不計算在刑期之內。
2) 民事上訴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任何一方如不服法官的判決,應向該位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一般情況下, 非正審的判決或命令, 由判決或命令加蓋印章日或以其他方式成為完備的日期翌日起計14天內提出 ;其他判決或命令則28天內提出)。如申請遭法官拒絕,申請人可在申請被拒絕當日起計14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可在決定授予上訴許可時加上訟費及保證金等條款。
原訟法庭及土地審裁處的案件上訴時,毋需申請上訴許可,唯純粹針對訟費問題的上訴則除外。
獲得上訴許可或擁有上訴權的一方須:
把一份上訴通知書送交原審法庭存檔,同時把副本送達訴訟的另一方;
呈交一份法庭已蓋印的判決書及兩份上訴通知書予司法常務官。其中一份上訴通知書須註明已繳付的法庭費用,另一份則註明通知書送達另一方的日期;
於上訴排期後的4天內把排期聆訊通知書送交獲送達上訴通知書的各方;及
向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申請編定上訴聆訊日期,申請表可於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索取。
聆訊日期在民事上訴案件司法常務官發出排期聆訊指引後編定,並書面通知訴訟各方。法庭審理上訴時,通常由3位或間中由2位上訴法庭法官會審。
上訴案訴訟各方均可親自訴訟。司法常務官認為有需要時,可進行指引聆訊。訴訟任何一方是有限公司者,除非獲得法庭特別許可,否則必須延聘律師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語文
上訴案件可以中文或英文(兩種法定語文中之一種)聆訊。除非上訴人向上訴法庭申請採用另一種法定語文,否則,上訴通常以原審採用的語文進行。上訴法庭可批准或拒絕上訴人有關語文的申請,並以此為最終的決定。
進一步上訴
訴訟任何一方不服上訴法庭的判決,可以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詳情請參閱「終審法院」小冊子。
原訟法庭
如上文所述,原訟法庭具有上訴及原訟司法管轄權,包括刑事及民事案件。
1) 上訴司法管轄權
源自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
原訟法庭審理裁判法院的刑事上訴。被告人不服裁判官的決定,可在裁判官作出判決後14天內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上訴通知書須呈交在原審裁判法院的書記長存檔。
書記主任收到裁判法院交來的上訴文件後,便會編定上訴聆訊日期。聆訊通知書及上訴文件副本會寄交訴訟各方。
源自審裁處的上訴案件
原訟法庭審理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上訴案件。
訴訟一方應在有關條例所列明的限期內,把上訴許可申請書呈交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存檔。申請表格可在高等法院大樓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書記主任辦事處或有關的審裁處/仲裁處的登記處索取。
上訴許可申請會由原訟法庭法官聆訊。法庭批准上訴許可申請,便會書面通知訴訟各方。收到通知後,訴訟一方須向法庭存檔一份原訴動議通知書,並繳交訂定的法庭費用。然後,法庭會發信通知訴訟各方,前來書記主任辦事處編排上訴聆訊日期。上訴許可只授予涉及法律觀點的案件。
要是原訟法庭法官拒絕授予上訴許可,這是該訴訟的最終決定,不可再進行上訴。
訴訟一方如未能在限期內提出上訴,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申請逾期上訴許可。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源自聆案官的決定的上訴案件
對於聆案官的決定,與訟人亦有權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上訴。
2) 原訟司法管轄權
I) 刑事司法管轄權
原訟法庭審理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販運大量危險藥物及複雜的商業詐騙等。這類案件,大部份在裁判法院完成初級偵訊後移交原訟法庭。
這類案件一般由原訟法庭一位法官,連同由7人組成的陪審團在公開法庭上審訊。經法官頒令,陪審團成員可增至9人。刑事檢控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負責。
刑事案件審訊程序流程表
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編排案件於排案日由排案官編定審訊日期,並書面通知訴訟各方出庭日期。排案官會在排案日同時編定審前覆核及審訊的日期。
被告人若沒有律師代表,應從速諮詢法律意見,或考慮申請法律援助。若決定不延聘律師,則應在審訊前為如何答辯早作周詳準備。如打算傳召證人,應填寫一份申請證人傳票的資料詳情,連同證人傳票交書記主任存檔。法庭會安排執達主任送達傳票。
主審法官通常會在審訊前6個星期舉行審前覆核,檢討案件審訊的準備工作及給予有關審訊的指令。
語文
審訊可採用中文或英文進行。訴訟一方若要求使用中文,應在排案官編排審訊日期時提出。如申請獲准,法庭會安排一位雙語法官審理該案件。排案官有權准許或拒絕申請。
上訴
被告人不服法庭的決定,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詳情請參閱"刑事上訴"一節。
II) 民事司法管轄權
原訟法庭的民事司法管轄權並無限制,可審理所有民事事宜。訴訟各方應注意,若所申索的金額稍多於100萬元,可考慮放棄餘額,使案件可由區域法院審理。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區域法院的訟費較原訟法庭為低。
排期審訊
當案件準備就緒,應該在編排案件的聆案官席前排期審訊,原告人應發出傳召訴訟各方出庭的傳票,向排案的聆案官申請許可,讓案件排期審訊。排案的聆案官如相信訴訟各方已作好準備,可進行審訊,便會授予許可,就審訊方式發出指示,把案件編排於定期審訊表或流動審訊表內。
原告人應把排期審訊申請書及排期聆訊通知書交法庭存檔。原告人呈交排期申請書存檔時須按規定繳費,並提交有關文件(第34號命令,規則第3條)。
屬定期審訊表的案件,在排案主任編排審訊日期時,訴訟雙方均應出席,排案主任會根據排案聆案官的指示編定審訊日期。
屬流動審訊表的案件,訴訟標題編定後,若預計可在下一個月接受審理,訴訟編號便會列於待審案件一覽表末端。案件一般會依照待審案件表的次序輪候,逐一交由可以騰出時間的法官審理。法院逢星期三公佈一些有機會在下週傳喚審訊的案件,另列於備審案件一覽表中。訴訟各方須每天查閱備審案件表,以得知案件是否編排於翌日審訊。備審案件一覽表會張貼於高等法院地下,書記主任辦事處外的告示板;而待審案件一覽表,則會張貼於書記主任辦事處接待處的告示板,亦可於司法機構網頁查閱。每天下午二時三十分,排案書記會在審訊預告表上標記翌日審訊的案件,並詳列審訊地點和時間。訴訟各方有責任準時應訊。
編定審訊日期後,審前程序便完成了。訴訟各方應緊記審訊日期,等候審訊。就已編入流動審訊表的案件,訴訟各方應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天,查閱其案件是否已編入待審案件一覽表。如案件已編入待審案件表,訴訟各方須於每個星期三查閱備審案件一覽表。又案件已編入備審案件表,訴訟各方則須每天查閱備審案件表,以得知其案件是已編排於翌日審訊。無論如何,與訟人任何一方打算傳召證人,均必須事先妥善安排以確保證人能夠出庭作證,必要時可能需要發出傳召出庭令狀,即證人傳票(詳情可見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28或29)。
高等法院登記處負責辦理發出傳召出庭令狀。每份令狀均須附帶繳存款項,以支付證人的合理開支。
審訊
訴訟雙方必須在審訊當天準時應訊,證人亦應到庭。如有必要,應攜同有關文件的正本及影印複本,以便法官及另一方查閱。法院地下大堂的告示板會顯示有關案件在那個法庭審訊。
其它詳情,請瀏覽以下網頁: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hc.htm#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