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ge資料!快

2007-10-22 1:29 am
如題!!
我要做功課!快!

回答 (3)

2007-10-22 8:35 pm
✔ 最佳答案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由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組成,具上訴及原訟司法管轄權,即可以聆訊上訴案件,又可以審理初審案件。

上訴權為香港法律制度內重要的一環,據此較高級別的法院得以覆核基層法院的判決。上訴制度旨在確保經由上訴至更高級別的法院,可以修正任何據稱在法庭聆訊、在有關程序、或實質上在調查過程中出現的失誤。

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及土地審裁處上訴機制



裁判法院及審裁處的上訴機制



* 原訟法庭可將上訴或上訴的任何論點保留由上訴法庭考慮,亦可指示在上訴法庭辯論該項上訴或上訴的論點。




上訴法庭

上訴法庭聆訊的刑事及民事上訴案件源自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土地審裁處、各別的審裁處及有關條例所指定的法定團體。




1) 刑事上訴

刑事案的被告人被定罪後不服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法官的判決,可在定罪/判刑當日起計28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被告人未能在限期內提出上訴,可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被告人可就定罪、刑罰、或兩者提出上訴,於限期內提交上訴通知書(第十一款表格)予高等法院書記主任存檔,通知書內列明上訴理據。該表格可在高等法院大樓書記主任辦事處或被告人服刑的地點索取。存檔並不需要繳付費用。

初步的上訴文件齊備後,書記主任會把文件寄交上訴案各方。至於進一步的文件,再經有關上訴案的司法常務官批准或法官批示而按要求備妥後,再交有關人士。

一位上訴法官在聆訊申請後可拒絕上訴許可,或進行提訊,以確定案件準備就緒,準備好的案件會獲編定上訴聆訊日期。

上訴聆訊完畢後,由兩位或三位上訴法庭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可以口述或書面宣判上訴駁回或上訴得直,亦可另定日期頒布或宣讀判決書。

上訴得直者,刑期可獲減輕。但上訴失敗,上訴法庭或會增加刑期;或會頒令扣時,即將部分扣押等候上訴的時間,不計算在刑期之內。




2) 民事上訴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任何一方如不服法官的判決,應向該位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一般情況下, 非正審的判決或命令, 由判決或命令加蓋印章日或以其他方式成為完備的日期翌日起計14天內提出 ;其他判決或命令則28天內提出)。如申請遭法官拒絕,申請人可在申請被拒絕當日起計14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可在決定授予上訴許可時加上訟費及保證金等條款。

原訟法庭及土地審裁處的案件上訴時,毋需申請上訴許可,唯純粹針對訟費問題的上訴則除外。

獲得上訴許可或擁有上訴權的一方須:

把一份上訴通知書送交原審法庭存檔,同時把副本送達訴訟的另一方;
呈交一份法庭已蓋印的判決書及兩份上訴通知書予司法常務官。其中一份上訴通知書須註明已繳付的法庭費用,另一份則註明通知書送達另一方的日期;
於上訴排期後的4天內把排期聆訊通知書送交獲送達上訴通知書的各方;及
向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申請編定上訴聆訊日期,申請表可於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索取。
聆訊日期在民事上訴案件司法常務官發出排期聆訊指引後編定,並書面通知訴訟各方。法庭審理上訴時,通常由3位或間中由2位上訴法庭法官會審。

上訴案訴訟各方均可親自訴訟。司法常務官認為有需要時,可進行指引聆訊。訴訟任何一方是有限公司者,除非獲得法庭特別許可,否則必須延聘律師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語文

上訴案件可以中文或英文(兩種法定語文中之一種)聆訊。除非上訴人向上訴法庭申請採用另一種法定語文,否則,上訴通常以原審採用的語文進行。上訴法庭可批准或拒絕上訴人有關語文的申請,並以此為最終的決定。

進一步上訴

訴訟任何一方不服上訴法庭的判決,可以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詳情請參閱「終審法院」小冊子。




原訟法庭

如上文所述,原訟法庭具有上訴及原訟司法管轄權,包括刑事及民事案件。




1) 上訴司法管轄權

源自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

原訟法庭審理裁判法院的刑事上訴。被告人不服裁判官的決定,可在裁判官作出判決後14天內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上訴通知書須呈交在原審裁判法院的書記長存檔。


書記主任收到裁判法院交來的上訴文件後,便會編定上訴聆訊日期。聆訊通知書及上訴文件副本會寄交訴訟各方。

源自審裁處的上訴案件

原訟法庭審理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上訴案件。

訴訟一方應在有關條例所列明的限期內,把上訴許可申請書呈交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存檔。申請表格可在高等法院大樓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書記主任辦事處或有關的審裁處/仲裁處的登記處索取。

上訴許可申請會由原訟法庭法官聆訊。法庭批准上訴許可申請,便會書面通知訴訟各方。收到通知後,訴訟一方須向法庭存檔一份原訴動議通知書,並繳交訂定的法庭費用。然後,法庭會發信通知訴訟各方,前來書記主任辦事處編排上訴聆訊日期。上訴許可只授予涉及法律觀點的案件。

要是原訟法庭法官拒絕授予上訴許可,這是該訴訟的最終決定,不可再進行上訴。

訴訟一方如未能在限期內提出上訴,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申請逾期上訴許可。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源自聆案官的決定的上訴案件

對於聆案官的決定,與訟人亦有權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上訴。




2) 原訟司法管轄權

I) 刑事司法管轄權

原訟法庭審理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販運大量危險藥物及複雜的商業詐騙等。這類案件,大部份在裁判法院完成初級偵訊後移交原訟法庭。

這類案件一般由原訟法庭一位法官,連同由7人組成的陪審團在公開法庭上審訊。經法官頒令,陪審團成員可增至9人。刑事檢控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負責。

刑事案件審訊程序流程表



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編排案件於排案日由排案官編定審訊日期,並書面通知訴訟各方出庭日期。排案官會在排案日同時編定審前覆核及審訊的日期。

被告人若沒有律師代表,應從速諮詢法律意見,或考慮申請法律援助。若決定不延聘律師,則應在審訊前為如何答辯早作周詳準備。如打算傳召證人,應填寫一份申請證人傳票的資料詳情,連同證人傳票交書記主任存檔。法庭會安排執達主任送達傳票。

主審法官通常會在審訊前6個星期舉行審前覆核,檢討案件審訊的準備工作及給予有關審訊的指令。

語文

審訊可採用中文或英文進行。訴訟一方若要求使用中文,應在排案官編排審訊日期時提出。如申請獲准,法庭會安排一位雙語法官審理該案件。排案官有權准許或拒絕申請。

上訴

被告人不服法庭的決定,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詳情請參閱"刑事上訴"一節。

II) 民事司法管轄權

原訟法庭的民事司法管轄權並無限制,可審理所有民事事宜。訴訟各方應注意,若所申索的金額稍多於100萬元,可考慮放棄餘額,使案件可由區域法院審理。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區域法院的訟費較原訟法庭為低。

排期審訊
當案件準備就緒,應該在編排案件的聆案官席前排期審訊,原告人應發出傳召訴訟各方出庭的傳票,向排案的聆案官申請許可,讓案件排期審訊。排案的聆案官如相信訴訟各方已作好準備,可進行審訊,便會授予許可,就審訊方式發出指示,把案件編排於定期審訊表或流動審訊表內。

原告人應把排期審訊申請書及排期聆訊通知書交法庭存檔。原告人呈交排期申請書存檔時須按規定繳費,並提交有關文件(第34號命令,規則第3條)。

屬定期審訊表的案件,在排案主任編排審訊日期時,訴訟雙方均應出席,排案主任會根據排案聆案官的指示編定審訊日期。

屬流動審訊表的案件,訴訟標題編定後,若預計可在下一個月接受審理,訴訟編號便會列於待審案件一覽表末端。案件一般會依照待審案件表的次序輪候,逐一交由可以騰出時間的法官審理。法院逢星期三公佈一些有機會在下週傳喚審訊的案件,另列於備審案件一覽表中。訴訟各方須每天查閱備審案件表,以得知案件是否編排於翌日審訊。備審案件一覽表會張貼於高等法院地下,書記主任辦事處外的告示板;而待審案件一覽表,則會張貼於書記主任辦事處接待處的告示板,亦可於司法機構網頁查閱。每天下午二時三十分,排案書記會在審訊預告表上標記翌日審訊的案件,並詳列審訊地點和時間。訴訟各方有責任準時應訊。

編定審訊日期後,審前程序便完成了。訴訟各方應緊記審訊日期,等候審訊。就已編入流動審訊表的案件,訴訟各方應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天,查閱其案件是否已編入待審案件一覽表。如案件已編入待審案件表,訴訟各方須於每個星期三查閱備審案件一覽表。又案件已編入備審案件表,訴訟各方則須每天查閱備審案件表,以得知其案件是已編排於翌日審訊。無論如何,與訟人任何一方打算傳召證人,均必須事先妥善安排以確保證人能夠出庭作證,必要時可能需要發出傳召出庭令狀,即證人傳票(詳情可見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28或29)。

高等法院登記處負責辦理發出傳召出庭令狀。每份令狀均須附帶繳存款項,以支付證人的合理開支。

審訊
訴訟雙方必須在審訊當天準時應訊,證人亦應到庭。如有必要,應攜同有關文件的正本及影印複本,以便法官及另一方查閱。法院地下大堂的告示板會顯示有關案件在那個法庭審訊。


其它詳情,請瀏覽以下網頁: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hc.htm#1
參考: judiciary.gov.hk
2007-10-22 1:48 am
香港高等法院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一個法院,由兩部份組成: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原訟法庭是香港最高級的原訟法院,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防和外交等國家行為外,可聆訊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訴訟,和處理來自部份專門法院的上訴訴訟。上訴法庭是香港除終審法院外最高級的上訴法院,專門處理來自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和土地審裁處的上訴訴訟。

香港高等法院位於香港島金鐘金鐘道38號,與金鐘道政府合署為鄰。

歷史
高等法院於香港主權移交前稱為最高法院,為當時香港最高級的法院,但並非香港的終審機構(其時香港的終審機構為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主權移交後,終審法院取代最高法院成為香港最高級法院。

第一代最高法院大樓位於中環畢打街華人行現址。1912年,中環昃臣道的第二代最高法院大樓建成,最高法院搬遷到新址。1978年,受到地下鐵路在遮打道工程影響,最高法院大樓結構受損,需要關閉進行緊急復修。最高法院其後遷往維多利亞地方法院(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現址),1984年再遷往金鐘法院道現址,是為第三代最高法院大樓。

法官任命
根據《香港基本法》,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由香港行政長官提名,立法會通過方能任命。

法官列表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馬道立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司徒冕副庭長 羅傑志副庭長
胡國興副庭長,GBS 鄧楨(鄧國楨)副庭長,SBS,JP 司徒敬法官 郭美超法官
張澤祐法官 楊振權法官 袁家寧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何珮晴法官 (已故)
任懿君法官 王式英法官 貝偉和法官 包鍾倩薇法官 彭鍵基法官 石仲廉法官 貝珊法官
阮雲道法官 夏正民法官 石輝法官 施鈞年法官 馬永新法官 鍾安德法官 朱芬齡法官 湯寶臣法官 關淑馨法官 麥明康法官 林文瀚法官 張舉能法官 倫明高法官 鮑晏明法官
芮安牟法官 馮驊法官 張慧玲法官 韋毅志法官 潘兆初法官 辛達誠法官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陳爵先生 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 潘兆初先生 何志賢先生
關家靜女士 龍劍雲先生
2007-10-22 1:36 am
香港高等法院(主权移交前称为最高法院)是香港司法机构的一个法院,由两部份组成: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原讼法庭是香港最高级的原讼法院,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可聆讯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诉讼,和处理来自部份专门法院的上诉诉讼。上诉法庭是香港除终审法院外最高级的上诉法院,专门处理来自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和土地审裁处的上诉诉讼。

2007-10-21 17:39:44 補充:
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由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組成,具上訴及原訟司法管轄權,即可以聆訊上訴案件,又可以審理初審案件。上訴權為香港法律制度內重要的一環,據此較高級別的法院得以覆核基層法院的判決。上訴制度旨在確保經由上訴至更高級別的法院,可以修正任何據稱在法庭聆訊、在有關程序、或實質上在調查過程中出現的失誤。

收錄日期: 2021-04-18 17:25:4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021000051KK03531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