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 一個月上期是您收的,是您已收之物,不需向新買家處理。
2) 兩個月按金在新簽的買賣合約裡,經紀應詳細列明如何交收,而不是待交收樓宇才談論。
例如: - 新買家即時支付現金給您;
- 或是在合約訂明在樓款中扣除。
3) 按道理,負責任的律師會替您發信給租客,通知其事。或許您可要求經紀替您向租客通傳一聲。
4) 為何新業主在租金上會與您另有協議?此點,您應不需理會,應由新業主與租客商討為佳, 無論他們再訂租約與否。因您已售樓,您與租客的合約與您無干。
2007-11-05 10:43:58 補充:
多謝提問者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