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筆女孩之四-----法官篇

2007-10-21 8:56 am
偷筆女孩的案件審結了。女孩裁定表面証據成立;但她選擇不作供。控方代表係律政署的一名中七程度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檢控官。辯方代表係來自英國的大律師(前稱御用大律師)。檢控官結案陳詞沒什看頭,大律師陳詞价值十五萬值得一看。
節錄如下:我的當事人並無存心在店內偷取任何物品。她聽從母親的話放低了套筆的其中一枝,但她拿了另一枝筆係想問母親可否不買二枝而只買一枝。不過因為她母親當時己離開了店鋪;故她只有持筆追了出店外……所謂反手遮擋只係店主的主觀。事實上這是她一貫的取物方法。反而店主在距離超過15呎又透過防盜鏡都可清楚見到枝長6吋的筆,証明她並無存心收埋枝筆……店主衝出來好惡咁捉住她就一口話定佢偷嘢,係人都驚嚇到唔識講何况她只有11歲……警察更存心立功連問都未問清濋就認定她係賊人……两人都無比過機會被告解釋……母親願意賠錢只係想展示自己係完全有能力購買此等物品,並不代表認罪...........全校30名教師均可証明被告人品格優良、熱心助人從不貪心……。
如果你係法官會否判偷筆女孩罪名成立???

回答 (3)

2007-10-21 9:26 am
✔ 最佳答案
檢控官一定要大學修讀法律課程,有專業資格,
仲要經過實習,先會考獲律師牌,
響律政署做一排,先有機會正式做檢控官
中七程度受過專業法律訓練應該唔存在
不過,如果係真,我估此檢控官一定係做佐好耐,好有經驗果隻

而11歲應該上兒童庭,
一般偷野,兒童初犯一般唔洗上court,用警司警戒,
守行為一段時間,唔再犯仲唔洗留案底


女孩選擇不作供係正確做法,因事主年紀細,怕佢俾檢控官問到散,
亦防止事主有機會講錯野

我估計警方應該仲有其他有力證據,
而咁細case用到大律師,會俾法官一個壞印象,
我應為呢單case唔樂觀,好大機會判偷筆女孩罪名成立
2007-10-21 3:12 pm
睇过之前的故事,發覺人性的可怕,校長為了自已的面子,聲譽,要女兒承受不必要的痛苦,我相信細路仔犯了錯是要自已學習承擔責任,只不過是小事一盅,害得如此天翻地覆,
校長即使倍上了錢財,聲譽,地位,也不比女兒被迫不認罪,傳媒的壓力所造成損害為大,
如果我是法官一定判女孩有罪,因為法律不是有錢就大晒,
判女孩有罪並不是要懲罰女孩,而是要懲罰女孩的父親,
因為不認罪的是校長!
2007-10-21 9:10 am
唔會,佢又未到12歲。
參考: me

收錄日期: 2021-04-13 14:03:5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021000051KK0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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