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筆女孩的案件審結了。女孩裁定表面証據成立;但她選擇不作供。控方代表係律政署的一名中七程度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檢控官。辯方代表係來自英國的大律師(前稱御用大律師)。檢控官結案陳詞沒什看頭,大律師陳詞价值十五萬值得一看。
節錄如下:我的當事人並無存心在店內偷取任何物品。她聽從母親的話放低了套筆的其中一枝,但她拿了另一枝筆係想問母親可否不買二枝而只買一枝。不過因為她母親當時己離開了店鋪;故她只有持筆追了出店外……所謂反手遮擋只係店主的主觀。事實上這是她一貫的取物方法。反而店主在距離超過15呎又透過防盜鏡都可清楚見到枝長6吋的筆,証明她並無存心收埋枝筆……店主衝出來好惡咁捉住她就一口話定佢偷嘢,係人都驚嚇到唔識講何况她只有11歲……警察更存心立功連問都未問清濋就認定她係賊人……两人都無比過機會被告解釋……母親願意賠錢只係想展示自己係完全有能力購買此等物品,並不代表認罪...........全校30名教師均可証明被告人品格優良、熱心助人從不貪心……。
如果你係法官會否判偷筆女孩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