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問題-想問有關盜竊定義

2007-10-21 4:39 am
本人是一個superviosr,10月17日老闆到warehouse找我,剛好我去了寫字樓找他.
當他與我下屬傾談有關執倉問題時,無意中打開抽屜,發現一些朱古力(公司其中一間商店是售賣朱古力貨品),他影了相,之後開會,我便解釋因為這些貨1)過期及2)damage,已經write off左1至2個月,正常步驟只是將它們放進垃圾埇便完了,但有一盒過期和一包damage沒有掉走.理論上它們已經不是公司資產,但他死撐是我們偷了公司的貨,但之前上幾次掉垃圾他都有份食同拎走給商店當試食,我便跟他理論這樣不能完全視為偷竊行為,我說如果程序上我是在掉了之後執回來,那算是偷嗎?10月18日他便以我們偷竊罪,根據公司手冊及政策,要即時解僱.我最不爽的就是給予偷東西的罪行被解僱,而且工作表現不俗,警告都沒有收過便被抄,想問下大家意見,.
更新1:

如果老闆曾經提議過試完朱古力無變壞的話,可以拎上shop度給客人試食. 而且已經做過不只一次了,以我這個情況,我只不過試左無問題但未拎上去. 事發時我下屬無放在手袋內和身上,更加無拎走,咁都算是偷竊嗎?

回答 (1)

2007-10-21 6:26 am
✔ 最佳答案
關於「盜竊」的定義,就係你犯下了吃人憎罪。以下幾個案例,睇了你就人知肚明。
1]在報社工作的人,每天收工拿一兩份自己報社出的報紙走已是習以為常事,但當你不知犯了甚麼吃人憎的事,想炒你,老闆報警拉你,告的就是「盜竊」罪.官判你不誠實,未經老闆批准,擅取他人財物。罪成。
一位空姐下班,順手拿走兩本機上的過期雜誌社,以同樣罪名走訴,同樣罪名成立。
另一案,出納員,由老闆家庭糾紛,令出納不知手上的「數」應交給誰而不知所措之際,那邊厢告票已上門。同樣是不誠實,未將屬於老闆的財物準時交付。
所以認命吧!除非有能力打官司。

收錄日期: 2021-04-19 16:35:4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020000051KK04659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