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他與我下屬傾談有關執倉問題時,無意中打開抽屜,發現一些朱古力(公司其中一間商店是售賣朱古力貨品),他影了相,之後開會,我便解釋因為這些貨1)過期及2)damage,已經write off左1至2個月,正常步驟只是將它們放進垃圾埇便完了,但有一盒過期和一包damage沒有掉走.理論上它們已經不是公司資產,但他死撐是我們偷了公司的貨,但之前上幾次掉垃圾他都有份食同拎走給商店當試食,我便跟他理論這樣不能完全視為偷竊行為,我說如果程序上我是在掉了之後執回來,那算是偷嗎?10月18日他便以我們偷竊罪,根據公司手冊及政策,要即時解僱.我最不爽的就是給予偷東西的罪行被解僱,而且工作表現不俗,警告都沒有收過便被抄,想問下大家意見,.
更新1:
如果老闆曾經提議過試完朱古力無變壞的話,可以拎上shop度給客人試食. 而且已經做過不只一次了,以我這個情況,我只不過試左無問題但未拎上去. 事發時我下屬無放在手袋內和身上,更加無拎走,咁都算是偷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