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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是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依法制定和變動效力可以及于中國全部主權範圍的規範性法文件活動的總稱。
全國人大立法是中國的國家立法,是中國的中央立法的首要組成部分。它在中國立法體制中,以具有最高性、根本性、完整性和獨立性為其顯著特徵。
第一,全國人大立法具有最高性。其一,全國人大是國家機構體系中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同西方不同,中國的國家機構是一個塔形體系。人大在這個體系中居於最高層,是這個體系的中心,政府和司法機關都由人大產生並對人大負責。人大與政府和司法機關的關係,不同於西方國家議會與政府和司法機構的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制衡的關係,它們不是處於大體平行的地位。其二,全國人大行使最高立法權,包括立憲權、法律制定和變動權、立法監督權等。這些立法權是立法權體系中最重要的權力,是國家立法權的首要組成部分。其三,全國人大產生的憲法和法律,在中國主權範圍內具有一體遵循的效力,在整個法的體系和法的淵源中居於最高地位,也最為重要。
第二,全國人大立法具有根本性。其一,全國人大立法,在內容上調整的是整個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中帶根本性、全局性的關係,解決的是特別重要的問題;在形式上是產生國家根本法憲法、基本法律和其他重要法律。其二,全國人大立法是立法體制的核心,其他立法一般要以它為依據或不能與它相抵觸。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國家立法權外,其他立法權或是為貫徹由它產生的憲法、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文件所行使,或是為補充它的不足以解決它所不能解決的問題而行使。
第三,全國人大立法最具完整性。其一,全國人大對它所立的法,既有完整的制定權和修改、補充、廢止權,也有提案、審議、表決和決定公佈權。其二,全國人大既有權立法,也有權監督整個國家的立法活動是否合憲、違憲。其三,全國人大既有權自己立法,也有權授權其他國家機關立法。其四,全國人大立法,內容廣泛完整,無論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還是經濟法、教科文衛法、勞動法和社會福利法、軍事法,以及其他可能出現的部門法,全國人大都可以立法;法的體系中的各個部門法,都需要由全國人大制定一個、數個以至若干個基本法律作為基礎、骨幹。其他立法則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這種高度的完整性。
第四,全國人大立法最具獨立性。其一,由於全國人大的立法權居於最高地位,它所立的法不存在不得與其他法相抵觸的問題,不存在被其他國家機關撤銷的問題,也不需要報其他國家機關批准或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雖然可以補充和修改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但行使這一職權,在時間、外延和內涵三個方面都受到限制,並且補充和修改是通過作出修改決定進行的,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國家主席可以公佈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但憲法規定這種公佈要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來進行。國家主席無權獨立決定是否公佈法律,如果國家主席違背全國人大的決定而不公佈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便違反了憲法,要負違憲責任,全國人大亦有權對其予以罷免。有的地方特別是民族自治地方對全國人大的法律可以變通執行,但變通都附有限制條件。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可以與全國人大的法律不一致,但這種不一致所以合法,是因為全國人大制定的憲法允許這種情況存在,並且這種不一致的存在也附有限制條件。其二,由於全國人大的國家立法權最具完整性,它的行使可以由全國人大獨立進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可以在某些方面參與全國人大的立法活動,如每年一度的全國人大會議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集,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但全國人大的每項立法權的行使都須通過全國人大會議的審議、表決這種關鍵性程式。
全國人大立法在中國立法體制中,所以具有最高性、根本性、完整性和獨立性,有其深刻的根源。中國是實行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國度,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是全國人大,因此,全國人大的國家立法理所當然應當是最高立法。同時,一國的立法權是個綜合性權力體系,這個體系由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立法權所構成,它們無疑有地位高低的區分、完整性程度和獨立性程度的區別,在中國這個憲法上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國家,全國人大的立法權在整個立法權體系中居於最高地位,最具完整性和獨立性,亦是題中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