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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補公眾假期是什麼?
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另有指定外,如於任何一年內兩個公眾假期適逢在同一日,則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公眾假期的日子,即為該年增補的公眾假期。
為什麼假期在星期日,那麼星期一會列為增補公眾假期?
不一定為翌日,在第149章憲報編號:35 of 1998內說明了以下:
公眾假期
(a) 每個星期日;
(b) 1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c) 農曆年初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日);
(d) 農曆年初二(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日);
(e) 農曆年初三(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日);
(f) 清明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g) 耶穌受難節;
(h) 耶穌受難節翌日;
(i) 復活節星期一;
(j) 勞動節,即5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k) 佛誕,即農曆四月八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l) 端午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m)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即7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n) 國慶日,即10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o) 中秋節翌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中秋節當日)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該日的另一日;
重陽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該日的另一日;
(q) 聖誕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聖誕節後第二個周日);
(r) 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
(由1998年第35號第4條代替)
例子:
以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憲報公布的2008年公眾假期:
所有星期日
星期日
1月1日
1月1日
星期二
農曆年初一
2月7日
星期四
農曆年初二
2月8日
星期五
農曆年初三
2月9日
星期六
耶穌受難節
3月21日
星期五
耶穌受難節翌日
3月22日
星期六
復活節星期一
3月24日
星期一
清明節
4月4日
星期五
勞動節
5月1日
星期四
佛誕
5月12日
星期一
端午節翌日
6月9日
星期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7月1日
星期二
中秋節翌日
9月15日
星期一
國慶日
10月1日
星期三
重陽節
10月7日
星期二
聖誕節
12月25日
星期四
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
12月26日
星期五
政府發言人說:「由於2008年的端午節適逢在星期日,因而將翌日訂為增補公眾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