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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戶藉管轄之公安局申請
港澳單程---- 無依靠兒童投靠
一、申請條件和對象
申請人為我省常住戶口、且未滿18周歲(含18周歲)的無依靠小孩(包括被合法收養子女),父母均在港、澳定居,或父母雙亡,須投靠定居香港或澳門的直系親屬或近親屬。
二、申請手續
1、提交填寫完整的《廣東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區定居申請審批表》一份,憑照相館列印回執及數碼光學照片1張。
2、提交居民身份證(16周歲以下免交)、戶口簿複印件,交驗原件。
3、提交出生證複印件交驗原件。
4、提交被投靠港澳親屬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複印件,交驗原件。如果港澳親屬是外國籍的,須同時出具外國護照或其他能夠證明其外國籍身份的證件和港澳地區永久居民身份證。
5、提交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
無依靠小孩投靠父母的,提交父母結婚證明複印件,驗原件。父母離異的,提交法院確定的父或母對其具有撫養權的離婚判決書複印件,交驗原件。
6、工作單位或派出所意見
(1)在校初中以上(含初中)學生,由其所在學校負責人出具意見。
(2)初中以下學生及還未上學的兒童,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負責人出具意見。
(3)其他人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