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內任何時間提出離職,需給予七日通知!?

2007-10-17 8:36 am
根據勞工處規定,試用期內一個月內離職,無須通知期及代通知金。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但是,如果合約訂明「試用期為一個月...僱員如要在試用期內任何時間提出離職,需給予七日通知」
那麼,假設某僱員加入公司十日後想辭職,那應該要給予多久的通知,還是完全不用給予通知呢?

回答 (4)

2007-10-18 1:52 am
✔ 最佳答案
按勞工法例,如合約上定明有試用期,按法例57章第6,7條,是不需要有試用期。就算定明我話,都不需要跟,除非沒有定明有試用期就會有爭議了。

如果你是在試用期的第一個月,就不用通知期。如過了試用期又沒有定明就需要1個月通知了。
2007-10-17 5:09 pm
你說得沒錯,勞工法例的確是這樣,
但不適用於你的情況,
因為你的試用期只有一個月。

而由於你是跟僱主簽了合約,
也就是說你已經同意了合約的內容,
所以你就需要根據合約作出七日的通知,
或者是上面的朋友說的,
作出七日工資的賠償。
如果你不理會,你的僱主可以告你毀約,
這就是合約精神。

那管你只是做了一天,你也需要七日的通知啊!
2007-10-17 9:47 am
如你有合約互相簽訂,
就根據合約, 7日通知期.
或用七日薪金給公司作補償。

一個月後成正式員工,
你要一個月通知期或薪金作補償。
2007-10-17 8:44 am
如果有合約互相簽訂, 就根據合約, 7日通知.


收錄日期: 2021-04-13 13: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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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017000051KK0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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