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人有小許積蓄, 大約現金300萬左右, 假如離婚, 法官會否查我的資產而不須要他比膽養費?
2. 他有權要求我賣樓和分錢嗎?
3. 他是做生意的, 每年交稅的帳項都是虧損, 他可否用這個理由而不付膽養費
4. 我的積蓄是我年輕時積下的, 現在年紀大了, 收入大不如前, 每月只有一萬, 可否要求他每月付8千元給我的兒子作生活費
請好心人覆我, 謝謝.
更新1:
現補充資料如下: 1. 兒子今年12歲 2. 丈夫要求離婚的原因是說和我性格不合 3. 兒子的撫養權我有信心是屬我, 丈夫一定不會和我爭, 因為他出面太多女人 4. 以我估計, 丈夫要求離婚是想迫我賣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