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的配偶已過身,遺下一些財產﹝包括金錢及一些合夥生意的股份﹞
而我需要幫我朋友的未成年子女做遺產信託人,
但我朋友己決定變買遺下合夥生意的股份,
更預計除左會動用佢自己所分得之外,
亦會動用未成年子女的所得,
作為日常生活開支﹝包括:衣食住『買樓』行及教育﹞,
請問各位,
1﹞如果我朋友的子女到18,我是否需要把我所代為持有之遺產全數交還?
2﹞如果到時要交還時,是交還當時用剩之金額﹝即現時所得減去日常生活開支及教育的支出﹞,還是交還現時所得之銀碼及所得之利息?
3﹞如果到18歲時,佢不滿我當年變買遺下合夥生意的股分而向我追究,我可以點做?
4﹞如果到18歲時,佢未有任何不滿,但會否到28歲彧38歲彧更後期時才向我追究,我可以點做?咁是否一生一世都有呢個顧慮?
還有甚麼法律責任、權利及其他要注意的地方或細節?
THA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