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決定在2008年3月31日離職
問題:
1) 是否在2008年2月29日或之前通知僱主有意離職, 就不需付代通知金?
2) 是否在2008年2月29日或之前通知僱主有意離職 就不算是毀約?
3) 怎樣才算是毀約?
p.s.:煩請別從網上抄襲, 望是各位本身真正了解此等事宜才作出回答, 謝謝。
更新1:
勞工處的早就看過.. 沒看過就用不著這在裡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