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後辭職會否有甚麼後果?

2007-10-16 7:48 am
假若簽約一年( 列明合約為期由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
並決定在2008年3月31日離職

問題:
1) 是否在2008年2月29日或之前通知僱主有意離職, 就不需付代通知金?
2) 是否在2008年2月29日或之前通知僱主有意離職 就不算是毀約?
3) 怎樣才算是毀約?

p.s.:煩請別從網上抄襲, 望是各位本身真正了解此等事宜才作出回答, 謝謝。
更新1:

勞工處的早就看過.. 沒看過就用不著這在裡問吧...

回答 (3)

2007-10-16 8:20 am
✔ 最佳答案
你合約上除了列明 contract period,有沒有提及 probation 及 notice period?
如有,則以 notice period 計算,你給予足夠通知期便不用付代通知金~

如果沒有提及,可以參考 employment ordinance

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視為連續性的僱傭合約。 如 果 合 約 是 連 續 性 合 約, 所 需 的 通 知 期 或 代 通 知 金 如 下: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
無需通知期 / 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不少過7天通知

~~無試用期/ 在試用期之後~~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不少過1個月通知


如根據要求給予離職通知,單單"離職" 這行動並不會構成毀約。
2007-10-16 8:19 am
因為唔知你合約內容,同是乜工作。例如有冇列明,離職要幾耐通知,離職後可唔可以係第間公司,做同一工作。不過冇問題,你只要係離職前3個月,玩嘢、博抄,玩盡D,另到老細或上司見到你眼寃,怕留你係到會損失更大,應該抄硬你,放心。不過就好似衰左D,不過人不為己,天株地滅。
2007-10-16 8:12 am
勞工署有寫既,搵下啦
如果做過左一個月正常應該要一個月通知否則要一個月代通知金.


收錄日期: 2021-05-03 02:24:3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015000051KK0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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