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傷,

2007-10-16 4:11 am
本人係8月頭乘公司車往返工途中發生車禍,起初只是想申請不論過失,但社署要我先報工傷.,但我只是替工喎.我應該點做??

回答 (2)

2007-10-16 4:23 am
✔ 最佳答案
香港法例第 282章 《僱員補償條例》
懷疑工傷個案的處理方法 問1. 若僱主對僱員的工傷補償申索有所懷疑,僱主可怎麼辦?勞工處會如何跟進有關個案?
答1. 僱主可要求僱員接受身體檢查
如僱主對僱員的工傷補償申索(包括獲簽發的病假)有所懷疑,僱主可引用《僱員補償條例》第16條的規定,在收到僱員的工傷報告後7天內,或在僱員收取工傷病假錢期間,要求僱員接受僱主指定醫生的檢驗,有關費用由僱主支付。僱員如沒有合理原因而拒絕接受檢驗,其獲得工傷補償的權利將會暫時中止。如果僱員從指定檢驗日期起15天內仍然拒絕接受檢驗,可能會喪失獲得工傷補償的權利。

勞工處如何處理有爭議的個案
一般而言,如僱傭雙方對個案有爭議(包括意外是否屬工傷或病假是否與工傷有關),勞工處會在僱員的同意下向有關醫院索取其醫事報告。如有需要,勞工處亦會向有關證人錄取證供,以作參考。勞工處會從醫學角度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就有關意外屬工傷的可能性向僱傭雙方提供意見。

由於條例並未賦予勞工處處長任何權力去裁決有爭議的事項,如個案的爭議未能在勞工處的協助下獲得解決,個案須交由區域法院裁決。


問1. 若僱員因工受傷而放取病假不超過三天,程序上該如何處理?
答1. 僱主必須在意外發生後14天內以表格2B 向勞工處呈報。然後在正常發薪日向工傷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及有關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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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 若僱員因工受傷而放取病假多於三天但又不超過七天,程序上該如何處理?
答2. 僱主必須在意外發生後14天內以表格2 向勞工處呈報。
僱主和僱員可就支付的補償達成協議,並填妥表格2的H部,以「直接協議」方式解決補償事宜。僱主應在該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支付按期付款及有關的醫療費用。

如有關個案未能以「直接協議」方法解決,勞工處便會繼續跟進。(請參閱題目(V) 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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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3. 若僱員因工受傷而放取病假超過七天,或個案不能以「直接協議」方式解決 ,程序上該如何處理?
答3. 僱主必須在意外發生後14天內以表格2 向勞工處呈報。
勞工處會通知僱員在職業醫學組辦理工傷銷假手續。辦理工傷銷假通常是在病假結束後兩星期;如工傷病假超過一個月,則在意外發生後一個月進行。

如果工傷可能引致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勞工處會安排僱員往「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就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比進行評估。委員會會發出評估證明書(表格7)給僱主和僱員。

無論工傷可能只引致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或可能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勞工處都會發出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列出僱主該付的補償金額。

僱主應在發出表格5當日起計21天內支付尚欠的補償金額。

在病假期間,僱主應在正常發薪日支付按期付款及有關醫療費用予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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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4. 若僱員因工死亡,程序上該如何解決有關的補償申索?
答4. 僱主必須在意外後7天內,以表格2∕2A向勞工處呈報有關的死亡意外。
已故僱員的家庭成員可向勞工處處長提出申請,由勞工處處長裁定死亡補償。在獲得有關僱主的同意後,勞工處處長可就申索作出裁決,並發出證明書列明該項裁決。

如勞工處處長認為不適宜就有關的申索作出裁決,或僱主或任何家庭成員不同意將申索交由處長裁決,則有關的申索須由法院裁定。

(2000年8月1日之前發生的意外所提出的申索必須由法院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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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5. 若僱員或僱主不滿意「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的評估結果,可以怎樣做?
答5. 若僱傭任何一方反對委員會的決定,均可於「評估證明書」(表格7)發出後14天內以書面向勞工處處長提出反對,並把一份反對書交給對方;勞工處在收到反對書後,會安排評估委員會覆檢評估結果。委員會在完成覆檢後會簽發「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9)。若任何一方反對覆檢結果,須在證明書發出後6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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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6. 何謂僱主與僱員協議的「書面銷假」計劃?
答6. 為方便僱主和僱員縮短處理工傷個案的時間,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推出了一項名為僱主與僱員協議的「書面銷假」計劃,以「書面銷假」的方式促成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 加快解決工傷個案。申請個案須符合下列條件:

工傷病假超過7天但不超過30天;

損傷並無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損傷並不涉及牙齒或需要安裝義製人體器官/外科器具;

所有病假證明書均由註冊西醫或牙醫簽發;

個案並不屬於職業病;及

僱員病假已經完結。
有關個案若符合上述條件,而僱傭雙方也同意採用上述的「書面銷假」計劃解決有關工傷個案,僱主及僱員可填妥一份申請表,連同有關資料寄回僱員補償科分區辦事處處理,而受傷僱員不須親身前往勞工處職業醫學組辦理銷假手續。上述「書面銷假」計劃的申請表可向僱員補償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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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7. 若僱員沒有依時前往勞工處辦理銷假/判傷手續,個案可以如何解決?
答7. 僱員在傷癒復工後若未有完成銷假或判傷手續,導致個案無法正式解決,僱主可嘗試透過逾期未完結個案的「書面銷假」計劃解決該工傷個案。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會因應情況向僱員發出銷假最後通知書。如僱員尚無任何相應的行動,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會考慮假設有關僱員沒有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放棄追討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然後發出「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予僱主及僱員。

申請個案須符合下列條件:

儘管本處再三敦促,受傷僱員仍未有按時完成銷假或 判傷手續,以致個案不能正式解決;

僱主能提供證據,證明已經支付有關的工傷病假錢;及

僱主能提供僱員的工傷病假證明書。
僱主如果希望透過申請逾期未完結個案的「書面銷假」計劃解決工傷個案,可將有關的資料寄回僱員補償科分區辦事處,並註明是申請辦理逾期未完結個案的書面銷假。
參考: 勞工處網頁
2007-10-16 5:06 am
Report the accident case to the HR Dept of your temp company and get them to file your case with Labour Dept and their insurer.


收錄日期: 2021-04-23 22:56:3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015000051KK03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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