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並不清楚汝所指的義務和權利是否法律中常用的法律名詞.
在香港,公民的一般權利和義務是基本法中第 三 章 "居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和 義 務 "
http://www.info.gov.hk/basic_law/fulltext/c-index.htm
再这特此正明,应有權利才有義務. 在民主建制社会中公民法定權利是由法律所保障(不是賦予), 有保障才可履行義務. 保障是前提義務是回報.
所以应權利為先, 義務為後.
因此一位香港學生的權利和義務是在基本法中可找到
權利
1.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2.有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3.享 有 言 論 、 新 聞 、 出 版 的 自 由 , 結 社 、 集 會 、 遊 行 、 示 威 的 自 由 , 組 織 和 參 加 工 會 、 罷 工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
4.人 身 自 由 不 受 侵 犯
5.信 仰 的 自 由
6. 禁 止 任 意 或 非 法 搜 查 、 侵 入
7.進 行 學 術 研 究 、 文 學 藝 術 創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動 的 自 由
義務
1. 遵 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行 的 法 律 的 義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