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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的本质是氏族社会权力和财产的继承制度。
在母系社会和父系社会的早期,由于汉有个人私有的财产, 氏族公产由全体成员集体享用并往下传,氏族、胞族和部落首领 也是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的。《礼记·礼运》所谓“天下为公, 选贤与能”, “人不独亲其亲,子其子”、 “货恶其弃子地也, 不必藏于己”,正反映了这种氏族权力财产分配的民主制。自父 系社会盛期,一夫一妻削已经确立,由此形成相对独立的小家庭,也产生私有财产的继承问题。原先的氏族家长和部落领袖, 依仗着政治经济特权,拥有特别丰裕的财产,再不愿意把权力交 给别人,而希望传给亲子,并由此保住对于财产的支配权。这 样,私有制下的宗法制度也就孕育萌发了。
根据甲骨文提供的史料,商代宗法制还遗留较浓厚的原始民 主制痕迹。这表现在商王族每一代兄弟们虽年岁有长幼之分,但 没有法定的王储。诸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所以商代王位继承法 是兄终弟及然后父死子继。所谓“父子”也未必是亲父子,而可 能是族父子,因为商王称父王的诸兄弟都叫“父”,称自己兄弟 的诸子都叫“子”。这一点在甲骨卜辞称谓中巳得到确证,当然,在权欲和财欲的支配下,已获得王位的人不愿意把权力交给 弟弟而希望由亲子继承,所以商代后期由于王位继承问题常常发 生内乱。自康丁至帝辛封五世五王,实际上不再传弟。这是历史 发展的必然趋势。
周人灭商后,总结了殷商的教训,彻底革除了商族宗法制中 残存的民主因素,而推行天经地义的等级尊卑制。其核心内容是 规定在氏族组织中层层由嫡长子世袭为宗主,作为氏族延续的主 干,而其余诸子则不与嫡长子享受平等地位,只能另立小宗作氏 族延续的旁支。大宗与小宗在家族发展上是主干与旁支的关系,在政治上是君臣的关系。这种原则对于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各级氏 族都是一致的。
在这种制度下,周天子是天下的最大家主,地位最高。周王 的嫡长子称“王太子”,是天子的法定继承人。其余诸子称 “王子”,或在王室为卿大夫,辅佐天子或封给土地为诸侯 (周初),亦从属于天于,作为王室的藩卫。诸侯在封国内为最 高君主,其地位也由诸侯王的嫡长子世代传递,其余庶子称“公子”,封为卿[有大功者)或大夫。天子的卿大夫比诸侯的卿大 夫在名份上高一级。卿相一部分大夫在国内包有封地,并有属于 卿大夫的武装和官僚机构,俨然为国君,但不叫“国”而叫 “家”。卿大夫的地位亦由其嫡长子世代传递,作为“家”氏族 的主干,其余庶子作卿大夫的家臣,爵位为“士”,是“家”氏 族的旁支。士也以嫡长子为继承人,庶子为家臣的臣(陪臣), 属“下士”;或失去爵位,则没落为庶人(平民).
周代宗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氏族在分裂衍生的过程中能有 一支作为嫡系主干而永远不衰,并永远继承氏族名称和爵位。主 干的一支称“大宗”,旁支称“小宗”。大宗与小宗都是相对而言的,如卿大夫嫡系氏族相对于旁支是大宗,相对于诸侯公室则 是小宗。由于氏族成员是由同一高祖的第五代以内子孙组队 所以凡属小宗,到第六代人就与大宗脱离氏族关系而另立新氏 族,也即不再有亲属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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