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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所說的是指「人身意外」(Personal Accident)保險,給點錯相被打受傷或打死後,一般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會作出賠償,但也有例外情況,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人身意外保險」的賠償範圍是:因意外導致身體永久受傷,甚至死亡時,作出指定金額賠償。
許多人以為「意外死亡保險」的「意外」是指法庭判為意外死亡後,保險公司才能作出賠償,那麼死於不幸、死因不明等等都不獲保險賠償。這是錯誤的觀念。那麼「人身意外保險」中的「意外」定義是怎樣的呢?
在保單中的「人身意外」一詞有其獨特的定義的4個元素。它是指身體在一次偶發性(1-accident)的事故中,受外物(2-external),以暴力(3-violence)衝擊,並造成可見的(4-visible)傷痕,就是「人身意外」。如果造成受傷就是「人身意外」受傷,如果造成死亡就是「人身意外」死亡了。
就以上對意外的定義,「點錯相比人打」都是擁有"外物"、"暴力"和"可見傷痕"等人身意外的完素。唯獨是「偶發性」(accident)一詞可能導致拒賠。如果有關事情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可預見的,就能符合這個要求。所以,隨非你在知道別人正在打抖都衝上去,否則也應作意外論,保險公司必須作出賠償。
但另方面,你也要看看保單中的不保事項有否包括:暴動、叛亂及民眾騷亂(RCC),如果RCC是除外責任,就要看看被人襲擊當時會否被定性為這個情況,這是會導致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注意:在法律中RCC也是有其定義的。
保險合約是以民事法作為執行依據。只要受保人的死亡原因是保險定義的「意外」的可能性較大時(>50%),保險公司便要為其「人身意外死亡保單」作出理賠。但是同樣的過案,法庭可能會以刑事法中的判決要求標準,在100%無疑點下才會作出「受害人是因為意外導至死亡」的判決。
對一張「人身意外死亡」保單,法庭的判決並非保險公司唯一的賠償參考。因此,除非有除外責任的出現,否則,「點錯相比人打」死,人身意外死亡保險是要作出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