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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2003年9月25日決定維持不准在公屋養狗的限制,但會容許租戶飼養不會危害健康及造成滋擾的家庭小寵物(包括已閹割的貓)。
其他動物包括野生動物及馴養農畜等(例如蛇、雞、豬、鴨、猴子、白鴿等等)則一律嚴禁在公屋飼養。另外,房屋署會採取「可暫准原則」處理在扣分制實施前已在公屋飼養的狗隻。
根據「可暫准原則」,在2003年8月1日前已在公屋飼養的小型狗隻(即體重少於20公斤的狗隻),租戶必須事先獲得批准及符合一系列嚴格條件,才可繼續飼養。是項安排屬「一次過」措施。有關戶主必須於2003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所屬屋邨辦事處遞交繼續飼養狗隻的申請。不獲批准的租戶須於一個月內將其狗隻送走。獲批准的租戶須嚴格遵守署方訂定的守則,如租戶兩次違反飼養狗隻守則(不論是被其他租戶投訴或被本署職員發現確有滋擾產生),有關批准便會撤銷。
由2003年11月1日開始,租戶如在違反上述安排的情況下,在租住單位飼養狗隻或被禁止的動物,會按扣分制被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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