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多規條令我沒有人生樂趣,因為這教會對於收娛樂方面大受限制,總而言之,我很喜歡的娛樂,決定和選擇的事,都要必須要這教會批准.
最近我發覺自己有點煩躁(可能因為這教會令我有壓力),有時我一生活不如意時,就覺得這教會有時太過多事,乜事都要管住哂,又限制教從找工的自由,有時我真是十分很憎恨這教會.
假如這教會真是阻頭阻勢,控制教從的權利,香港法律可否告這教會?
更新1:
補充一點,我在小孩時已經返教會直至現在.
更新2:
我所講的娛樂是正當的娛樂.
更新3:
是關於長時間而又正當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