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了寫字樓, 到期交樓, 於9月22 日交匙給看更, 當時看更沒有預備簽收紙, 我已質疑, 但無奈下也交了匙.
過了一個星期, 業主來傳真, 說我交給他的單位經律師看過後, 發覺門有個洞(因我拆了鎖), 牆身有鑽孔, 電視天線沒有剪走, 沒有門鐘 (但當時交樓也是沒有門鐘).
我答應維修, 業主同意, 但要我維修完畢之後交樓給他, 看過滿意才算收樓, 現時已過了三個星期.
我有一個月訂金在他那裏. 我覺得很不合理. 請問我是否有責任維修上述問題及他是否應該給足我一個月的按金(我還有一個月按金在他那裏), 我可以怎樣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