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樓程序問題 - 急 , 有 20 分, 請進及幫忙

2007-10-09 5:04 am
我租了寫字樓, 到期交樓, 於9月22 日交匙給看更, 當時看更沒有預備簽收紙, 我已質疑, 但無奈下也交了匙.

過了一個星期, 業主來傳真, 說我交給他的單位經律師看過後, 發覺門有個洞(因我拆了鎖), 牆身有鑽孔, 電視天線沒有剪走, 沒有門鐘 (但當時交樓也是沒有門鐘).

我答應維修, 業主同意, 但要我維修完畢之後交樓給他, 看過滿意才算收樓, 現時已過了三個星期.

我有一個月訂金在他那裏. 我覺得很不合理. 請問我是否有責任維修上述問題及他是否應該給足我一個月的按金(我還有一個月按金在他那裏), 我可以怎樣追討?

回答 (1)

2007-10-19 5:10 am
✔ 最佳答案
相信之前的租約是在2004年7月9日前已生效, 過渡性終止租賃通知期是12個的, 租客可在此期間考慮是否續租, 或以1個終止租賃通知書終止租約。所以現在你須就此容許繼續之前的租約12個月。但你如以自住為理由 (包括你的父母和18歲以上的子女)可即時提出收樓, 不需再理會通知書的期限, 唯條件是不得在收樓後24個月內出售或出租此物業。


收錄日期: 2021-04-13 13: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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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008000051KK0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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