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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義與背景
巴洛克藝術(Baroque art)是十七世紀歐洲的藝術風格,初發源於17世紀教皇統治的羅馬,那時義大利是歐洲藝術中心,但在巴洛克後期,歐洲藝術中心移轉到法國,它並沒有明確的藝術風格,只能算是一種愛好和時尚。
文藝復興意味著平衡、適中、莊重、理性與邏輯;而巴洛克卻意味著運動、追求新奇、熱中於無窮、不安和對比、以及各種藝術形式的大膽融合。巴洛克藝術一反文藝復興藝術的平靜和克制,而表現為戲劇性、豪華與誇張。
巴洛克藝術反對複雜化和公式化的矯飾主義(樣式主義),代之而起的是較為不複雜、比較寫實與更令人激賞的風格。
十七世紀歐洲強權擴張,掠奪海外殖民地累聚巨富,生活上提倡豪華享受,因此對建築、音樂、美術也要求豪華生動、富於熱情的情調。
十七世紀歐洲有新舊教的權力之爭。舊教勢力用暴力鎮壓信徒,再積極利用藝術思想形態──巴洛克,去迷惑﹑征服人心。
巴洛克藝術不排斥異端的感官喜悅,亦忠實於基督教的世界觀,故亦是「基督教化的文藝復興」。
2、詞源與含義
巴洛克一詞的來源可能有三: 義大利語的baroco,指中世紀繁縟可笑的一種神學討論;義大利語的barocchio,指曖昧可疑的買賣活動;葡萄牙語的barocco,指畸形的珍珠。三詞皆含悖禮怪奇之意,因此從十八世紀的建築師責難十七世紀那種複雜而考就的樣式,生氣地稱它為「荒謬的、奇怪的、巴洛克的」稱呼之後,巴洛克這一詞就被相沿成習了。
學術研究中,確定巴洛克藝術地位的是德國藝術史家沃爾夫林(H.wofflin),他的著作《文藝復興與巴洛克》(1888)、《美術史原理》(1915),前者指出巴洛克是繼文藝復興之後的主要流派,並對其形式特點作了分析和歷史考察。後者認為巴洛克風格可作為每一文化或文明進入後期階段的特徵,使之具有更為普遍的意義。
3、巴洛克藝術的特質
善用動勢:不管是實際的,如波形的牆面或不斷變化的噴射狀的噴泉:還是含蓄的,如描繪成充滿活力或動作顯著的人物(不再如古典文藝復興時的靜態表現,而呈現歪斜配置的動感)。
力圖表現或暗示無窮感:例如伸向地平線的道路,展現無際天空幻覺的壁畫,運用變換透視效果使其變得撲塑迷離的鏡面手法。
強調光線:設計一種人為光線,而非自然的光,產生一種戲劇性氣氛,創造比文藝復興更有立體感、深度感、層次感的空間。造成輪廓線模糊,構圖有機化,而有整體感。
追求戲劇性、誇張、透視的效果。
不拘泥各種不同藝術形式之間的界線,將建築、繪畫、雕塑等藝術形式融為一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