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以下是辦理離婚的法律程序中所通常採取的步驟。如果育有子女,為子女作出的安排是這個離婚程序的不可或缺環節。
1. 作為申請人的配偶一方向家事法庭登記處提交離婚呈請書(divorce petition),或配偶雙方共同提出離婚申請。
2. 凡有呈請書提交,呈請書須送達作為答辯人的一方,而答辯人可對呈請書作答。
3.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有緊急申請提出,要求作出例如臨時探視令、管養令或贍養令等的臨時命令。
4. 誓章可在此階段提交。
5. 離婚事宜會列入法院暫准判令案表內。
6. 離婚判令本身通常都是不予抗辯的,但有可能會出現關於財產、贍養、管養或探視的爭議。如果離婚是不予抗辯的,呈請人會被傳召到庭核實呈請書和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的內容,這會在法庭公開進行,而答辯人可選擇是否出庭。如果答辯人出庭,法官會確定答辯人是否擬就法律程序提出抗辯。
7. 如果雙方已就管養、探視及其他事宜達成協議,法官可批准有關協議,並作出最後命令。
8. 要求作出絕對判令的申請,可在暫准判令批出後六星期提出,而絕對判令則大約在此之後兩個月發出。
在香港,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無可挽回(irretrievable breakdown),而申請人必須證明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事實情況:
1. 對方通姦(adultery),即與第三者發生關係,而申請人不能忍受和對方共同生活;
2. 對方行為表現(如肆賭、不顧家、暴戾)令申請人不能在合理情況下繼續與對方共同生活;
3. 對方連續遺棄家庭最少一年;
4. 雙方連續分居超過一年,而對方願意離婚;
5. 雙方連續分居超過兩年。
分居及贍養令條例
《分居及贍養令條例》規定在一些特定情況之下,例如丈夫酗酒、吸毒、遺棄妻子等,妻子可根據條例,向法院要求發出分居及贍養令。在某些情況下,丈夫亦可以同一條例要求與妻子分居。命令內容包括申請人不再有義務與其配偶同居、將該婚姻所生育的子女管養權交予配偶、訂明交予配偶及子女的贍養費數額及付款方式等。
法庭如何決定子女撫養權、分配財產與贍養費?
離婚「三權益」:
你可以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申請子女的撫養權
申請自己和子女的贍養費
如果有財產,如物業、銀行存款、股票、基金,可要求法庭裁決如何瓜分。
法庭如何決定子女撫養權:
法庭判決子女的撫養權時,是以「孩子的福祉及利益(welfare and interest of the child)作為依歸,孩子不是父母的「財產」。所謂「孩子的福利」,因素包括:
孩子的年齡和需要
過去的撫養安排
孩子父母的經濟能力
孩子父母撫養及照顧孩子的能力
孩子父母的行徑和
孩子的意願。
妻子切勿認為自己經濟能力比丈夫弱,便打定輸數。法庭考慮因素眾多,兼且比較男女雙方的優劣,例如丈夫不了解孩子,與他們少有溝通,歸丈夫會帶給孩子成長負面影響。
贍養費:
法庭在判決贍養費數額時,會考慮多種因素,例如婚姻雙方:
各自的入息
賺錢能力
財產和財源
各自的經濟需要
義務及責任
婚姻未決裂前的家庭生活水平
各自為家庭幸福所作的貢獻等因素。
法庭亦可以在頒贍養費令之後,在情況改變或獲得新的証據下,例如付款一方再婚以至有新的家庭負擔,重新釐定贍養費的水平。不過,不少離婚人士指出,因為法庭並沒有進行調查的資源,而法援署的律師及不少私人律師都不會進行深入的調查,以至有一些人能成功地蓄意隱瞞財產,以達致減少贍養費的數額。至於贍養費和財產分配,
分配財產:
至於分配財產,如物業、銀行存款、股票、基金,權益分配,法庭考慮雙方的金錢上(買樓首期、律師費、厘印費和供樓和非金錢上(放棄外出工作賺錢,做全職媽咪)的付出,亦同時考慮上述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