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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犯法, 你都講明係公共地方,
公共地方做愛 = 不雅、 淫褻、 令人反感或 令人厭惡的 公開真人表演
任何人不論是否為了獲取報酬, 均不得參與、 提供或 管理任何不雅、 淫褻、 令人反感或 令人厭惡的
公開真人表演。
以下是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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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 SECT 12A
不良表演
(1) 任何人不論是否為了獲取報酬, 均不得參與、 提供或 管理任何不雅、 淫褻、 令人反感或 令人厭惡的
公開真人表演。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 規定, 即屬犯罪, 經定罪後, 可處罰款$25000及監禁1年。
(3) 如裁判官根據經宣誓而作的 告發, 信納任何不雅、 淫褻、 令人反感或 令人厭惡的 公開真人表演正在 或 可能正在 或
可能即將在 任何處所、 地方或 船隻 內進行, 可發出手令, 授權警務人員進入及搜查該等處所、 地方或 船隻。
(4) 任何根據在 第(3)款下發出的 手令所授予的 權限而行事的 警務人員, 可隨時─
(a) 進入及搜查手令所述的 處所或 地方;
(b) 登上及搜查手令所述的 船隻;
(c) (i)檢取在 該等處所、 地方或 船隻內發現的 任何物件, 而該等物件是他合理地懷疑與在 該等地點內進行的
任何不雅、 淫褻、 令人反感或 令人厭惡 的 公開真人表演有關, 或 者是他合理地懷疑曾經在
上述公開真人表演中使用的 ; 及
(ii) 檢取他合理地懷疑是該罪行證據或 具有該罪行證據的 任何物件, 並可─
(d) 使用合理需要的 武力─
(i) 進入其根據(a)段獲授權進入及搜查的 任何處所或 地方;
(ii) 登上及搜查其根據(b)段獲授權登上及搜查的 任何船隻;
(iii) 移走阻礙其執行本款所賦予的 任何權力的 任何人或 東西;
(e) 扣留在 其獲授權進入或 登上並搜查的 任何處所、 地方或 船隻內發現的 任何人, 直至搜查完畢為止。
(5) 任何與不雅、 淫褻、 令人反感或 令人厭惡的 公開真人表演有關的 物件, 或 者是曾經在 上述公開真人表演中使用的
物件, 均可沒收。
(6) 如裁判官在 警務處處長或 其代表提出申請時, 信納有任何物件是可以根據第(5)款沒收者, 可命令將之沒收。
(7) 即使無人根據本條被定罪, 沒收物件的 命令仍可根據第(6)款發出。
(8) 裁判官在 根據第(6)款發出命令前, 可指示將該項申請通知其認為適當的 人,
並說明如該人欲提出不應發出該沒收命令的 因由, 應於何時何地在 裁判官席前提出。
(9) 在 本條中─
“公開真人表演”(public live performance) 指在 公眾地方舉行的 真人表演, 或 公眾或 部分公眾可以看見的
真人表演, 或 公眾或 部分公眾不 論是以繳費或 其他方式而獲准觀看的 真人表演;
“真人表演”(live performance)
包括全部或 部分由人或 眾人演出的 戲劇、 節目、 展覽表演、 娛樂、 演出、 陳列或 其他種類的 表演。
(由1975年第61號第2條增補)
2007-10-08 15:48:29 補充:
後樓梯 同 廁所都係公眾可可的地方, 係公眾可以到或可以見到的地方,即係就算你在窗邊(公眾可見地方) 做愛都是犯法
2007-10-08 17:48:37 補充:
首先講明, 我唔係律師或法官, 我只係憑我讀company law 時老師額外講的一點點刑事法常識, 加上平時見到報紙上的案例分析來答你.有關公眾地方的定義是公眾可到及可見的地方, 而且亦有案例在家中窗邊露械而犯法.你剛才所提到的 '唔係特登'到時要睇環境證公.現在香港仍用英國傳落的普通法.擬點利益歸於被告個官係會根據合理情況而定,同時, 你亦可以反告對方偷窺,所以唔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