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有關外傭的頭痛問題

2007-10-08 1:25 am
本人在數年前聘請了一個印傭, 她做得不錯, 對女兒也很好,由於女兒當時要上小一, 而且入了band 1, 因此完約後, 便不續約, 再聘請一名菲傭. 那菲傭只是聘請了半年便走了, 因患了思鄉病. 在這半年期間, 那位離職印傭不段和我聯絡, 說及新工作如何不如意及問我的新女傭是否令我滿意等等. 後來她知道我的菲傭離職, 說想回來工作, 由我的女兒喜歡她及她處理家務實在不錯, 因此今年5月底再次聘請她回來, 但是一個月前,她說不想念她的女兒, 要求我給她兩星期回印尼, 我不答應, 她說若不答應她只會做一年便走.

本人現在想知道外傭是否簽了約還是想走就可以走? 我還要賠機票及大假給她? 有沒有人可以教我怎樣做才好?

回答 (3)

2007-10-11 7:03 pm
✔ 最佳答案
本人現在想知道外傭是否簽了約還是想走就可以走?
是的, 有足夠通知期或通知金便可.

我還要賠機票及大假給她?
是的, 單程回國機票及應得有薪年假.

有沒有人可以教我怎樣做才好?
其實在這情況下, 我覺得你們雙方也有損失, 何必呢?現在只在乎於你是否想依然用佢.
如不想繼續用, 建議你不如立刻通知不用佢, 因為在一年內大家都會不開心, 機票假期你點都要比, 佢又一個月後可以返印尼, 你亦可找另一位maid幫手.
2007-10-12 8:2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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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08 1:34 am
由於外傭的勞工法例與所有香港"打工仔"的僱傭條例完全相同, 而且還有一些額外保障.

傭合約期為兩年(生約),由外傭抵港日期起計算,雙方均有權於任何時候及情況下終止合約,但須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通知金。

終止合約須知事項及有關補償

僱主解約

- 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通知金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按比例計算外傭可享有的年假薪酬
(女傭需為僱主服務滿三個月)

- 由香港返回原居地之單程機票

- 回程期間按日計算港幣$100的膳食及交通津貼

- 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如適用)

外傭解約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按比例計算外傭可享有的年假薪酬

- 由香港返回原居地之單程機票

- 回程期間按日計算港幣$100的膳食及交通津貼



不論是那一方要求解約,僱主均須於解約後的七天內書面通知香港入境事務處,聲明已解僱女傭,並將該名外傭及僱主本人之身份証號碼、合約號碼、女傭護照號碼,解約日期及解僱理由一拼填寫,並保留副本作為記錄。當信件知會上述機構後,僱主之責任算是完結﹝除非在特殊情況外,有關機構或需要求協助﹞。


收錄日期: 2021-04-13 13:48:1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007000051KK0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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