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數年前聘請了一個印傭, 她做得不錯, 對女兒也很好,由於女兒當時要上小一, 而且入了band 1, 因此完約後, 便不續約, 再聘請一名菲傭. 那菲傭只是聘請了半年便走了, 因患了思鄉病. 在這半年期間, 那位離職印傭不段和我聯絡, 說及新工作如何不如意及問我的新女傭是否令我滿意等等. 後來她知道我的菲傭離職, 說想回來工作, 由我的女兒喜歡她及她處理家務實在不錯, 因此今年5月底再次聘請她回來, 但是一個月前,她說不想念她的女兒, 要求我給她兩星期回印尼, 我不答應, 她說若不答應她只會做一年便走.
本人現在想知道外傭是否簽了約還是想走就可以走? 我還要賠機票及大假給她? 有沒有人可以教我怎樣做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