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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世界大戰后,受害國家紛紛要求戰敗國賠償。當時地蘇聯和東歐國家都獲得了巨額賠償金。
1953年初西方盟國与西德簽訂了《倫敦債務協定》,規定,西德必須從1953年起支付600億馬克作為納粹德國造成“人員財產損失”的賠償。
日本對中國以外的亞洲國家的戰爭賠償,從50年代持續到70年代。舊金山對日和會以后,亞洲各戰爭受害國(主要是東南亞國家)陸續向日本提出訂立雙邊和約問題,大多數國家將對日索賠作為訂約的前提條件,并不斷地迫使日本做出讓步。緬甸是第一個和日本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的國家。
歷史上也有許多戰爭賠償事例:中日甲午戰爭結束后,清政府以戰敗國的身分給戰胜國日本2.3億兩白銀作為戰爭賠償,日本當時人口約為3000万,這筆賠款相當于它几十年的財政總收入,日本就是靠這筆錢發展重工業、軍火工業和大辦教育。
上世紀九十年代伊拉克入侵科威特,1991年以美國為首的多國部隊,赶走了侵略軍,后來科威特政府及其公民獲得160億美元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