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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審裁處處理哪些申索?
在僱員提出的申索中,最常見的項目包括:
欠薪
僱主終止合約時沒有給予規定通知而應支付的代通知金
違反《僱傭條例》而扣除的工資
法定假期薪酬、年假薪酬、休息日薪酬、疾病津貼、產假薪酬或遣散費
年終酬金、雙糧及年終花紅
佣金
長期服務金
終止僱傭金
不合法解僱的補償
建築及建造業僱員向總承判商及前判次承判商追討不超過兩個月的工資
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
法律或僱傭合約賦予僱員的其他福利
在僱主提出的申索中,常見的項目包括:
僱員辭職或終止僱傭合約時應支付的代通知金
預支給僱員的薪金或假期
每宗個案中必須至少有一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項超過港幣8,000元,或申索人數超過10名,勞資審裁處才會受理。若勞資糾紛中,申索人數不超過10名,而每人的申索款項不超過8,000元,則個案會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處理。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位於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十樓,查詢可致電2927 8000。
申索可否不經勞資審裁處而達成和解?
勞資雙方在處理糾紛時,應先嘗試透過調解以達成協議。勞工處勞資關係科隨時樂意協助勞資雙方在友善的氣氛下,迅速就申索達成和解。有關調解服務的資料可致電勞工處查詢(電話:2717 1771)。
如調解不成功,你可考慮向勞資審裁處入稟申索。如未能確定申索能否提交審裁處,你可致電勞資審裁處的熱線(電話:2625 0020)尋求指引。
如決定提交申索書該怎麼辦?
程序十分簡單,首先請致電勞資審裁處的二十四小時電話預約系統(電話:2625 0056),或於司法機構的 網頁預約提交申索書的時間。
提交申索書當日,請帶同你的香港身分證及勞工處案件轉介編號(如適用的話),到勞資審裁處登記處報到,屆時登記處會將一份預約當事人名單交給你,讓你以申索人的身分核實你的姓名、地址及香港身分證號碼。
同時你應當核實所索償的對象(即被告人)的姓名,名稱及地址,被告人的身分可以是個人、商號或公司。這些資料必須正確無誤,以確保可將申索書副本送達被告人。此外,你必須注意,郵政信箱並不能視作有效地址。
如被告是有限公司,你應提供其辦事處的註冊地址。你可到位於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十三摟的公司註冊處查核有關資料(查詢電話:2234 9933)。
如被告為獨資經營者或業務合夥人,你應填寫其經營業務的主要地址及 / 或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的住址。你可到位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五號稅務大樓四樓的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查核有關資料(查詢電話:187 8088)。
登記及核實資料後,調查主任將接見你和你的證人,以錄取供詞及有關申索的其他資料。你所提供的資料將分別寫入兩份文件:
申索書標題(表格 1):此表格上載有申索人及被告人的姓名和地址。
申索書(表格 2):此表格內列明申索詳情,包括申索理由、申索項目及申索款額。
如你是以個人身分提出申索,你須親自在表格2上簽署。如果是僱主向僱員提出申索,則須由商號的獨資經營者 / 合夥業務的合夥人 / 法團公司的董事、秘書或其他獲授權的職員簽署。代表公司簽署的人士須持有授權書。
你可選擇以中文或英文填寫所有表格。請參考審裁處告示板所張貼的樣本。
提交申索書需要繳付多少費用?
申索款項 費用
2,000元或以下 20元
2,001元 - 5,000元 30元
5,001元 - 10,000元 40元
10,000元以上 50元
另外,以被告的每個地址計算,每個地址收費港幣10元正,作為送達文件的費用。
若申索成功,你可向審裁處申請在經裁斷的款額中,加上因申索而招致的訴訟費。若申索失敗,則或需繳付訴訟費予對方。
如你能提供充份而又令人信服的理由,審裁處可削減、免除或延遲收取勞資審裁處(費用)規則附表所指明的任何費用。申請須以書面形式交予勞資審裁處的司法常務主任。
提交申索書後會怎樣?
審裁處的登記處會給予申索人一份表格3 —「即聆訊日期地點通知書」。審裁處會安排在申索書提交後10至30天內進行聆訊。審裁處也會安排把表格1、表格2及表格3的副本送達各被告人。
調查主任會就有關申索進行調查,並要求被告人出席會面和準備抗辯書及證人供詞。調查主任向雙方收集了書面證據和事實後,會擬備一份事實摘要,列出雙方的指稱及已解決和未解決的爭議,在聆訊日期前呈交審裁官。
如申索書未能送達被告人會怎樣?
若你的申索書未能送達被告人,審裁處將要求你再次提供及核對被告人的正確地址,及(如有需要時)核實該地址。如仍無法送達,審裁處可下令採用其他形式將申索書送達被告人。
申索書送達後會怎樣?
被告人可能:
同意繳付全部款額;
同意付款,但要求給予時間以分期方式繳付;
對申索的某部分或全部提出異議,提出或不提出反申索;或
不理會申索。
如被告人同意繳付全部申索款額
被告人如有意繳付全部申索款額,須知會調查主任,並在聆訊日期前盡早繳清有關款額。
審裁處會向雙方發出一份裁斷書。有關款項備妥後,審裁處的會計處便會通知你(即申索人)前來領取。在這種情況下,無需進行聆訊。
如被告人承認該申索,但未能即時付款
調查主任將知會你有關被告的付款建議,讓你作考慮。若雙方均同意一個具體付款日期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調查主任將準備一份和解條款表格供雙方簽署。審裁官批准和解後,審裁處將會發出一份裁斷書而無需就該申索進行聆訊。
但倘若雙方未能就付款方式或日期達成協議,則雙方均須出席聆訊。被告人須向審裁官申請給予時間繳款或分期付款。審裁官將會就被告人繳款訂定一個公平的繳款方法。
如被告人對部份或全部申索提出異議
調查主任將就該申索及被告提出的反申索作出調查,申索人和被告人均需就其指控提交供詞及有關文件。
如被告人不理會申索
若審裁官信納申索書已送達被告人,且信納申索人提出的申索是真確的,審裁官便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判申索人勝訴。
需等候多久審裁處才聆訊申索?
審裁處一向致力盡早審結案件。作為申索人,若你具充分理由要求特別處理,並取得對方的書面同意時,便可向審裁處申請提前聆訊。
聆訊
審裁處的聆訊程序,毋須絕對依循適用於其他大多數法庭的嚴格證據規則。雙方均不可由律師代表。不過審裁處可批准在已登記的職工會或僱主協會中擔任職位的人士作為代表應訊,但該代表須得到申索人或被告人的書面授權。
首次聆訊的情況會怎樣?
雙方必須出席在庭上進行的首次聆訊。假如申索人缺席,審裁處可剔除該宗申索。若申索書已經送達被告人,而被告人卻沒有到庭,在這情況下,祇要申索人能提出足夠證據支持其申索,審裁處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判申索人勝訴。
聆訊時,審裁官會向雙方解釋事件的爭論點及有關的法律,嘗試協助他們達成和解。如雙方願意探討和解的可能性,審裁官可指示調解主任協助雙方進行磋商。在調解主任面前達成的任何和解條款均須由各當事人簽署,並呈交審裁官批核。審裁官批准和解條款後,便會在庭上按該等條款作出命令。
若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審裁官會將該申索押後,另訂日期進行提訊或審訊。審裁官可命令雙方在指定日期內把進一步的文件證據及證人陳述書呈交調查主任,並可命令雙方將已呈交的文件(包括證人陳述書)送達對方。
其後的聆訊會怎樣?
雙方均須出席其後的所有聆訊。假如申索人缺席,則審裁官可剔除申索。反之,若申索書已送達被告人,而被告人卻沒有到庭,則祇要申索人能提出足夠證據支持其申索,審裁處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判申索人勝訴。
審訊時,審裁官會
聆聽雙方的證詞和陳述;
給予申索人和被告人向對方及對方證人發問的機會;
有需要時,命令雙方提供進一步證據或傳召其他證人,及將案件押後續審;
在聆訊結束時宣告判決,或另定日期宣告判決。
聆訊之後
如因缺席聆訊而被剔除申索應怎辦?
作為申索人,你可於聆訊後7天內或於審裁處容許的延長期限內,向審裁處申請將剔除令作廢及恢復審理該宗案件。但審裁處只會在申索人能夠提出充分理由時才會批准有關申請,並可能同時訂定附加條件。
申請恢復該宗案件的申索人必須填寫表格18 — 「恢復申索申請書」,一式兩份,並須於審裁處的登記處繳付規定的費用。申索人可向審裁處的登記處索取該表格,亦可從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
有關申請詳情,可致電勞工處查詢(電話:2717 1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