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駕駛

2007-10-06 5:08 am
我想問如果認左不小心駕駛

記綠係咪永遠留下??



((要d有根據ge答案))

回答 (3)

2007-10-06 8:14 am
✔ 最佳答案
記錄是一定有的,但要分兩方面講:

(1)如當時控告是以傳票(即黃色個的)控告的話,即使認罪亦一般被認為是交通案底,問題不大(超速都有交通案底的)。

(2)一般不會以控罪紙(白色)控告,除非有其它控罪。

(3)但即使因為以控罪紙控告而留案底的話,如果只有不小心駕駛一條,亦不用太擔心,因為案底仍只是交通性質。

如還有疑問,請提出。
參考: me
2007-10-06 5:53 am
不小心駕駛

(1) 任何人在 道路上不小心駕駛汽車, 即屬犯罪, 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由2000年第33號第3條修訂)

(2) 任何人在 道路上駕駛車輛時, 如無適當的 謹慎及專注, 或 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 人, 即屬本條所指的
不小心駕駛。
無 論 選 擇 作 供 與 否 , 你 亦 有 權 傳 召 辯 方 證 人 。 你 的 證 人 宣 誓 後 , 便 由 你 用 發 問 的 形 式 , 帶 領 他 道 出 案 情 。 主 問 後 即 由 主 控 官 對 他 作 出 盤 問 , 繼 而 由 你 補 問 。 當 你 傳 召 所 有 辯 方 證 人 及 呈 遞 所 有 證 物 後 , 你 的 案 情 亦 完 結 。 此 時 裁 判 官 即 會 請 你 作 出 結 案 陳 詞 。 陳 詞 時 , 你 可 綜 合 所 有 的 證 據 , 加 入 你 的 分 析 和 見 解 , 向 法 庭 指 出 , 為 何 你 覺 得 控 方 並未 在 無 合 理 疑點 下 , 證 明 你 有 觸 犯 控 罪 。
最 後 , 裁 判 官 即 會 作 出 裁 決 , 如 罪 名 不 成 立 , 你 可 考 慮 向 法 庭 申 請 堂 費 。 若 罪 名 成 立 , 法 庭 會 請 你 作 出 求 情 陳 詞 。 此 時 你 可 向 法 庭 指 出 , 所 有 你 覺 得 有 關 的 求 情 因 素 , 如 初 犯 案 件 , 不 小 心 程 度 輕 微 、 年 齡 、 經 濟 負 擔 等 等 。 一 般 經 審 訊 後 被 定 罪 的 案 件 中 的 被 告 人 , 亦 會 需 要 繳 付 堂 費 , 由 數 百 至 數 千 元 不 等 。 判 刑 後 案 件 便 正 式 完 結 。 順 帶 一 提 , 一 經 定 罪 , 法 例 即 規 定 會 從 駕 駛 分 數中 扣 除 五 分 , 裁 判 官 並 無 豁 免 權 力 。
駕 駛 者 被 扣 之 分 數 如 在 八 分 或 以 上 , 但 又 不 足 十 五 分 時 , 運 輸 署 會 向 駕 駛 者 發 出 一 份 違 例 駕 駛 記 分 通 知 書 , 通 知 書 上 會 詳 列 駕 駛 者 在 兩 年 內 因 違 例 駕 駛 而 被 扣 之 分 數 紀 錄 , 並 促 請 他 注 意 再 被 扣 分 的 後 果 , 希 望 這 封 信 會 警 醒 駕 車 人 士 改 善 自 己 的 駕 駛 行 為 。
駕 駛 者 如 在 兩 年 內 因 觸 犯 違 例 事 項 而 被 扣 滿 十 五 分 或 以 上 , 法 庭 可 以 取 消 他 持 有 或 領 取 駕 駛 執 照 的 資 格 , 首 次 被 取 消 資 格 , 為 期 三 個 月 , 以 後 如 有 再 犯 , 則 會 被 取 消 資 格 六 個 月 。
違例駕駛記分兩年清一次,不過唔係清哂,而係每次計,即係如果你在 1-1-2005 扣了3分,
會在1-1-2007解除該3分,其他是不會扣的,
其他分數是計你違例的日期後兩年計算.

罪 行




條 次
罪 行 的 一 般 性 質
分 數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第 374 章 )



1
第 36(1) 條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死 亡
10

2
第 37(1) 條
危 險 駕 駛
10

3
第 38(1) 條
不 小 心 駕 駛
5

4
第 39 條
在 酒 類 或 藥 物 的 影 響 下 駕 駛 、 企 圖 駕 駛 或 掌 管 汽 車
10
較重案例
1 . 1997年8月25日凌晨,邵傳勇與友人消遣後駕車返回西貢寓所途中於土瓜灣九龍城道撞死一名雨中正撐傘橫過馬路的77歲老翁黃朱,邵涉嫌醉酒駕駛,後被判不小心駕駛,入獄1個月,緩刑1年,並吊銷車牌1年及罰款3500元港幣。
2 . 屯門公路雙層巴士墮坡事故,是一宗於2003年7月10日在香港屯門公路發生的嚴重交通意外。事件涉及一輛雙層巴士從高架橋墮下,意外中巴士司機及20名乘客死亡,20名乘客受傷。此宗車禍亦成為香港開埠以來死亡人數最多的車禍 , 涉案的貨櫃車司機李秋榮被控危險駕駛罪,2005年7月29日,區域法院宣判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入獄18個月、罰款13,500元,及停牌2年 。李秋榮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於2006年2月20日,高等法院上訴庭三名法官一致裁定,由於原審法完忽略了部分重要法律觀點,判李秋榮上訴得直,改判較輕的不小心駕駛罪,判監5個月。由於該罪最高刑罰僅為6個月監禁,而李秋榮已經被囚7個月


2007-10-06 5:19 am
一定有案底


收錄日期: 2021-04-13 13:46:1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005000051KK0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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