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你 全 資 擁 有 一 個 業 務 , 你 須 為 這 個 業 務 在 個 別 人 士 報 稅 表 ﹝ B.I.R. 表 格 第 60 號 ﹞ 第 5 部 申 報 入 息 。
個 人免 稅 額, 個 人 進 修 開 支, 認 可 慈 善 捐 款, 認 可 退 休 計 劃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由 2000/01 開 始] 居 所 貸 款 利 息, 長 者 住 宿 照 顧 開 支 只要 选 “Personal Assesment” 可扣除。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Personal Assessment)
如 果 你 及 / 或 你 的 配 偶 有 應 課 物 業 稅 及 / 或 利 得 稅 的 收 入 , 此 軟 件 (BIR 60 Personal Assesment tax comuptation 样本格式可参考:
http://www.ird.gov.hk/chi/ese/st_comp_2007_08/cstcfrm.htm) 可 以 計 算 申 請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是 否 對 你 / 你 們 有 利 。
獨 資 業 務 tax computation 样本格式可参考:
http://www.ird.gov.hk/chi/tax/ind_sp_rep.htm#01 (Chinese version)
http://www.ird.gov.hk/eng/pdf/ir957e.pdf (English version)
如 何 填 寫 B.I.R. 表 格 第 60 號 的 第 5 部
(a) 如 你 有 經 營 獨 資 業 務 , 請 在 B.I.R. 表 格 第 60 號 第 5 部 第 二 行 的 「 有 」 方 格 旁 , 加 上 「 P 」 號 , 並 填 妥 該 部 的 其 餘 項 目 。
(b) 如 你 有 超 過 一 家 獨 資 業 務
請 在 B.I.R. 表 格 第 60 號 提 供 第 一 和 第 二 家 獨 資 業 務 的 詳 細 資 料 , 並 以 同 一 格 式 另 紙 提 供 其 他 獨 資 業 務 的 詳 細 資 料 。
你 須 為 每 一 家 總 入 息 超 過 $500,000 的 獨 資 業 務 提 交 帳 目 和 計 算 表 。
(c) 總 入 息
指 所 有 總 類 的 入 息 , 包 括 從 出 售 資 本 資 產 所 得 收 入 和 不 論 是 否 得 自 主 要 業 務 活 動 的 其 他 無 須 課 稅 入 息 。
(d) 營 業 額
指 從 你 的 主 要 業 務 而 產 生 的 收 入 。 偶 然 產 生 及 非 一 般 的 收 入 和 收 益 不 應 包 括 在 內 ﹝ 舉 例 來 說 , 從 銷 售 資 本 資 產 所 得 的 收 入 ﹞ 。
(e) 毛 利 / ﹝ 虧 損 ﹞
一 般 是 指 營 業 額 和 銷 貨 成 本 的 差 額 。 如 果 你 不 是 從 事 貨 物 或 商 品 買 賣 行 業 和 在 詳 細 的 損 益 帳 內 沒 有 「 毛 利 / 毛 虧 損 」 的 數 字 , 請 在 這 欄 內 填 上 「 0 」 。
(f) 帳 目 所 示 的 純 利 / ﹝ 虧 損 ﹞
一 般 是 指 收 入 和 支 出 的 差 額 。
(g) 應 評 稅 利 潤 / ﹝ 經 調 整 虧 損 ﹞
你 可 以 使 用 利 得 稅 計 算 表 來 計 算 應 評 稅 利 潤 / ﹝ 經 調 整 虧 損 ﹞ 。 你 應 為 計 算 每 一 獨 資 業 務 的 應 評 稅 利 潤 / ﹝ 經 調 整 虧 損 ﹞ 使 用 一 張 計 算 表 。 如 你 經 營 多 過 一 家 獨 資 業 務 , 可 用 影 印 的 副 本 作 計 算 。
(h) 認 可 慈 善 捐 款
請 填 寫 你 在 這 年 度 所 作 認 可 慈 善 捐 款 的 總 額 。
(i) 付 給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計 劃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請 填 寫 你 以 自 僱 人 士 身 分 付 給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 每 年 可 扣 除 的 供 款 額 最 高 為 $12,000 。
如 你 已 在 B.I.R. 表 格 第 60 號 第 4 部 「 薪 俸 稅 」 內 申 請 扣 除 付 給 認 可 退 休 計 劃 的 供 款 , 你 只 可 在 第 5 部 「 利 得 稅 」 內 申 請 扣 除 在 該 年 你 可 享 有 的 餘 額 。 舉 例 來 說 , 如 你 已 在 第 4 部 第 33 號 方 格 申 請 在 薪 俸 稅 項 下 扣 除 供 款 $8,400, 你 只 可 在 第 5 部 第 42 號 方 格 申 請 在 利 得 稅 項 下 扣 除 餘 額 $3,600 。
(j) 曾 代 / 與 非 居 住 於 香 港 的 人 士 進 行 交 易
如 你 在 有 關 年 度 曾 與 非 居 住 於 香 港 的 人 士 進 行 交 易 的 話 , 請 在 「 是 」 方 格 加 上 「 P 」 號 , 並 填 寫 B.I.R. 表 格 第 60 號 附 錄 的 第 7 部 分 。
(k) 無 運 作 的 業 務
儘 管 你 的 業 務 在 整 個 年 度 都 沒 有 運 作 , 你 仍 需 為 此 業 務 填 寫 B.I.R. 表 格 第 60 號 第 5 部 的 第 ( 1 ) 和 第 ( 2 ) 兩 項 , 以 及 在 第 ( 3 ) 至 第 ( 9 ) 項 填 上 「 0 」 。
(l) 如 果 我 有 業 務 , 但 沒 有 填 寫 B.I.R. 表 格 第 60 號 第 5 部 , 有 什 麼 後 果 ?
本 局 可 能 會 作 出 估 稅 並 向 你 發 出 評 稅 通 知 書 。 欲 避 免 估 稅 , 儘 管 你 的 獨 資 業 務 已 在 年 中 結 業 , 或 在 有 關 年 度 期 間 並 沒 有 運 作 , 又 或 者 在 運 作 上 出 現 虧 損 , 你 仍 需 填 寫 第 5 部 的 全 部 方 格 , 不 應 留 空 任 何 一 格 ; 如 適 用 的 話 , 請 填 上 「 0 」 。
如 出 現 漏 報 或 不 正 確 填 報 的 情 況 , 本 局 可 能 考 慮 對 你 施 行 懲 罰 。 在 評 定 罰 款 時 , 如 果 你 沒 有 填 寫 第 5 部 ﹝ 於 是 可 當 你 漏 報 資 料 ﹞ , 本 局 會 將 最 後 評 定 的 應 課 稅 利 潤 全 數 當 作 漏 報 的 利 潤 來 計 算 你 的 罰 款 。
3. 須 遞 交 的 文 件 和 資 料
(a) 小 型 業 務 ( 指 總 入 息 不 超 過 $500,000 的 業 務 )
如 果 你 的 獨 資 業 務 的 總 入 息 不 超 過 $500,000, 你 在 提 交 報 稅 表 時 無 需 夾 附 任 何 帳 目 和 文 件 , 否 則 你 便 須 連 同 有 關 文 件 一 併 提 交 。
雖 然 你 在 報 稅 時 無 需 為 小 型 業 務 提 交 任 何 帳 目 和 文 件 , 但 你 仍 須 擬 備 帳 目 、 並 依 據 你 擬 備 的 帳 目 來 填 寫 報 稅 表 , 以 及 保 留 所 有 帳 目 和 單 據 , 以 便 本 局 日 後 查 詢 時 可 提 交 查 驗 。
(b) 不 是 小 型 業 務 的 業 務
你 須 提 交 資 產 負 債 表 和 營 業 損 益 表 的 核 證 副 本 , 並
須 提 交 利 得 稅 計 算 表 , 以 顯 示 你 如 何 計 算 應 評 稅 利 潤 / ( 經 調 整 虧 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