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萬火急!!!勞工法例問題!!!(20分)

2007-10-05 5:58 pm
小妹2007年10月4日通知現職公司本人有意離職,最後工作日為10月23日通知期為20天,由於現職公司於入職時沒有簽訂僱傭合約,故需按照勞工法例支付代通知金不少於30天工資,那我的代通知金應該以差額10天計算,還是以整個勞工法例30天計算?
更新1:

老闆話用代通知金去提早離職係要雙方同意, 佢有權唔要錢, 而要我返多10日, 係咪真架?? 咁我有咩方法可以準時23號走人??會有咩後果(應該唔洗坐監掛............)

回答 (4)

2007-10-05 7:41 pm
✔ 最佳答案
首先, 你係公司做左幾耐? 如果仍在試用期內, 就算無簽合約, 試用期頭一個月係唔使離職通知。試用期內過左一個月以後的, 7日通知。

另外, 若無訂明通知期, 假設你已過了試用期, 根據僱傭條例, 通知期應不少於一個月, 並非30日。兩者有少許分別。30日就照數。一個月則例如3月3日-4月2日, 11月15日-11月14日, 5月1日-5月31日。

若你於10月4日通知離職, 正式d黎講, 通知要第二日先正式開始計, 即10月5日開始, 如果一個月通知, 即最後工作日為11月4日。不過而家好多僱主都會由通知果日開始計, 即10月4日開始, 最後工作日為11月3日。而家我當你用後者。不過要記住你僱主有權用前者計。

1. 僱傭條例講明, 僱主或僱員任何一方均可隨時給予通知期 或 代通知金以作終止僱傭關係。即係若你無俾通知期, 可用相等金錢代替。可一部分俾通知期, 一部分俾金錢。

2. 以你既個案, 你要俾11日代通知金, 24/10 - 3/11 = 11日。唔係10日。

3. 若僱員賠足代通知金, 僱員可隨時提早離職, 唔需要僱主同意, 僱主亦無得唔放人走。做得絕d, 有d人唔俾通知, 拋低一張一個月人工既支票, 可以即刻消失。

4. 最後提你, 若僱員提早離職, 代通知金需報MPF同報稅, 因為此部分為僱員原來可賺取之收入, 只是因僱員選擇提早離職而未能賺取, 所以要用原來可賺取之收入來計算。

如有疑問, 可打 1823 政府熱線, 24小時有人接聽。

2007-10-08 10:31:55 補充:
更正, 代通知金只需報MPF, 不需報稅。
參考: 本人從事人力資源管理
2007-10-05 6:51 pm
一定係10天, 大多數通常公司會在你最後一期人工內扣除此畢款項, 即是會出1至23號的薪金, 再在這薪金裡扣回10天的代通知金, 即係你這期糧只得13日既錢....你有何問題致電問下早上會好一些
參考: 工作妥善會
2007-10-05 6:28 pm
10天, 通常公司會在你最後一期人工內扣除此畢款項, 即是會出1至23號的薪金, 再在這薪金裡扣回10天的代通知金, 即係你這期糧只得13日既錢



~本人係做人事部的
2007-10-05 6:07 pm
應該係 10日既. 有問題可致電 27171771, 早上打去好快架, 唔使點等,仲答得好詳盡.


收錄日期: 2021-04-29 15:58:5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005000051KK00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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