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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誰 可 享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居 留 權
(四)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持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進 入 香 港 、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連 續 七 年 或 以 上 並 以 香 港 為 永 久 居 住 地 的 非 中 國 籍 的 人 。
該 名 人 士 須 以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規 定 的 格 式 作 出 聲 明 , 聲 明 他 以 香 港 為 其 永 久 居 住 地 。 如 該 名 人 士 在 二 十 一 歲 以 下 , 所 作 出 的 聲 明 須 由 其 父 親 或 母 親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作 出 。 為 此 , 該 名 人 士 須 提 供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合 理 地 規 定 的 資 料 , 令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信 納 該 人 已 以 香 港 為 其 永 久 居 住 地 , 該 等 資 料 可 包 括 他 是 否 在 香 港 有 慣 常 住 所 ; 其 家 庭 的 主 要 成 員 (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是 否 在 香 港 ; 他 是 否 有 合 理 的 收 入 , 以 維 持 他 自 己 及 家 人 的 生 活 及 他 是 否 已 按 照 法 律 繳 稅。
根據以上資料 , 外籍家庭傭工點解無永久性居留權??
1. 外藉家傭在香港無慣常住所 , 只是根據合約寄居其僱主家中.
2. 外藉家傭無合理收入以維持自己在香港的生活 , 而且佢地亦無繳過稅
基于以上原因 , 入境事務處長是不會批出永久性居留權比外籍家傭. (外籍家傭如與港人結婚側另計)
2007-10-05 16:20:53 補充:
《入境條例》第2(4)條 (由1997年第122號第2條增補)(4) 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在下述期間內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vi) 受僱為外來家庭傭工(指來自香港以外地方者)而留在香港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export.nsf/chome.htm
2007-10-05 16:22:02 補充:
以上增補由 199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